二次放行中的初始放行机场能不能是C0039中的备降场?

我觉得不能。至少得是正常使用机场,或者是加油机场。

运行规范C0039说的是: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下表中规定的正常使用机场、加油机场和临时使用机场之间实施定期载客和货运飞行运行。除用作备降机场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机场进行定期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保存一份可作为备降机场的机场清单,这些备降机场必须适合于使用的飞机型别和正在实施的运行类型。

R正常使用机场:在定期运行中用作常规起降点的经批准的机场。
F加油机场:仅可用于飞机加油的经批准的机场。
P临时使用机场:在正常使用机场不能提供服务时,航空承运人用于提供定期服务的经批准的机场。
A备降机场:在计划的机场不可用时,飞机可着陆的机场。

所以目的地机场至少是R、F、P中的一个,A不能做为计划的目的地,只在目的地不可用时去备降。

虽然二放过程中,去初始放行机场的概率微乎其微。但是为了避免一些法规上的隐患,我觉得把初始放行机场弄成F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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