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SPEC A030 SUPPLEMENTAL OPERATIONS BY A CERTIFICATE HOLDER AUTHORIZED TO CONDUCT DOMESTIC OR FLAG OPERATIONS.

这条内容是在121R5文审时发现的,在中国的运行规范中存在一条“A0055 121部补充运行”的条款。条款说的是局方批准公司在C0039的范围内,不定期航班可以按定期载客的法律规章运行。

我在文审之前没注意过运行规范中有这样的描述,而且现有手册中补充运行权责有各种“混乱”。

我抱着怀疑的态度去找找原文的出处。在FAA的OPSPEC A030中也有相似的描述。略有区别的是,FAA说的是“补充运行”航班,而国内运规说的是“不定期航班”。之间差了一个全货机。

最后我对此条款还有一些疑惑。如果公司批准了A0055,那么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是否也一起转移给了签派员?但是121部中明确说了,补充运行时,运行副总的运行控制工作可以委托,但是责任不能委托。

121部和运行规范,谁大?

OPSPEC A030 SUPPLEMENTAL OPERATIONS BY A CERTIFICATE HOLDER AUTHORIZED TO CONDUCT DOMESTIC OR FLAG OPERATIONS.》上有2个想法

  1. 运行规范应理解为运行合格证的附件,因为运行合格证上说:
    「批准其按照相应的法规、标准和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XX运行」。
    而运行合格证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121部是运行合格证颁布的具体规定。
    (是的,121部并不是运行合格证颁发的依据,因为规章无权制定行政许可。这里的依据是2004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参见民航局权力清单)

    那么这样一来,如果批准了A0055条,那么按照这条的说法,「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本运行规范C0039列出的机场之间,根据相应国际或国内定期载客规章适用要求实施不定期运行。」,公司的不定期运行要求即为照相应定期载客的要求。
    而很多公司的运行合格证上,「实施XX运行」是写的「实施国内运行」。比如可以百度到的桂林航和乌航的运行合格证。那么这些公司应该是不得按照补充运行的要求,实施不定期国内载客运行。自然,不定期国内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职责也同样由签派员承担。
    赶紧回去看看运行合格证上是怎么写的。感觉这么一琢磨,国内大部分定期载客公司手册的补充运行章节都是画蛇添足啊。

    PS: 感觉运标管合格审定的人有必要去学学司法考试的知识点,考不考得出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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