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异的座舱高度表

早上一上班就听说5077的座舱高度表有问题,座舱高度一直在0一下。机务说到了温州再做检查。飞机到了温州之后,机务也搞不清楚为什么会是负数,给飞机做了增压检查,一切也都正常。但是因为MEL上对于座舱高度表的放行标准存在歧义,签派、机务、飞行三方都没敢放这个飞机。所以就安排另一架飞机去温州执行温州广州的航班。但调机起飞后,机组说,他的座舱高度表也是负数。后来传说低高度的时候,座舱高度表为负数是正常的。
我查了FCOM:
当飞机爬升至距设定的 FLT ALT 还有 0.25psi 时,巡航方式开始实施。在巡航过程中,控制器维持座舱过渡略低于设定的 LANDALT如果高于37,000ft,选定 的LAND ALT和FLT ALT之间的压差小于等于8.35psi;FLT ALT介于28,000ft与37,000ft之间,压差小于等于7.80psi;FLT ALT低于28,000ft,压差小于等于7.45psid。如果选定的LAND ALT与FLT ALT之间的压差都超过了上述数值,则控制器应保持压差 8.35psi(高于 37,000ft);压差为 7.80psid (FLTALT 介于 28,000ft 与 37,000ft 之间 ) ;压差为7.45psid(FLT ALT低于28,000ft)。
红字的地方应该用英文的语法来理解:
如果FLT ALT低于28,000ft,压差小于等于7.45psi,那么在巡航过程中,控制器维持座舱过渡略低于设定的 LANDALT
这就是为什么飞温州(巡航高度17000ft左右,温州机场约海平面标高)会出现座舱高度始终小于零的原因。
PS:顺便鄙视一下翻译英文手册的那帮子人,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考过中级口译

一类盲降RVR800和RVR550的区别

标准一类盲降的标准就是800(2400ft),那么为什么会有RVR550(1800ft)的概念呢?
FAA的Order 8400.13C(Procedures for Category I Approach Operations at 1800 RVR)中: (7)-:c.Requirements-:5.Instrument Approach Procedure-:(b)写道:Aircraft equipped with an operable FD, or AP with an approach coupler, or HUD which is certified for operation to a minimum of 200 feet HAT are eligible for this operation.
因此1800ft的一类标准和2400ft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在国内的97部中也有相同内容:
第四十四条 I类精密进近使用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小于800米时,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载设备相当于Ⅱ类运行的设备(低高度的无线电高度表和自动油门除外)和得到I类运行的适航保证;。。。。。。。。。。
91部中要求的II类运行设备中写道:一套由自动进近耦合器或飞行指引系统组成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自动进近耦合器应当提供至少相对于 ILS 航向道的自动方向操纵。
但问题是:MEL中对于AP全不工作的限制只有“不执行II类ILS进近”。就是不正确的了。
AP不工作的时候,应该是不能执行550m的一类盲降,只能执行800米的标准。

终于知道和ATC协调是多么的难

我知道今天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日子,神七要发射了,航天员要出舱。但对于每一个在地上的老百姓来说,今天还是普通的一天。
早上接班时,2577滑回了。我上次下班时就有一个滑回交给下一个班,今天被我碰上了。出来混是要还的。2577的自动增压系统故障是老毛病了,上周也被我碰到过一次。今天机务说按MEL走,一套故障,还有自动的另一套,没问题。第二次滑出起飞后,空中报告两套自动增压系统都坏了,只能用人工方式。去程是没问题了,但是回程安MEL双自动增压不工作的条款放行的话,就要求载客在10000ft一下飞行了。
没办法,只能开始漫长的ATC协调。
我拿出航图,检查回程的航路是否允许10000一下飞行,济南回上海最高度网格高度也就1000多米,选择2700的飞行高度层是没问题的。从航图上找到经过的管制区,一个个的打电话,申请2700这个高度。我依次打了:总局总调,济南站调,济南区调,上海区调。其中,总局总调表态只要地方管制部门同意我就同意。其余几个部门都同意了,而且济南区调和上海区调都说他们本身没有问题,而且帮忙也询问了军方表示同意。正当我打算给总局总调报告地方上都同意的时候,上海的管调来电话了,说是不同意,说军方有活动,而且说是总局总调的人说不同意的。我就纳闷了,我打给总局问,接电话的人口气粗暴,说我跟他协调的时候没有说过要2700这个高度,他只同意了飞机回来,但没有同意这么低的高度。我靠,我一个正班航班正常高度回来还用的着给你总局申请啊,找你总局当然是要低高度罗,我怎么会没说过2700这个高度呢。
晚上回到家,神七发射成功了。听说去太原的航班返航了,因为济南以外的地方都禁航,半个中国不能飞了。

防滞刹车不工作时不能使用自动刹车

早上2913起飞后报告,客舱增压系统故障了,自动跳到备用方式去了,QRH上没有要求操作的项目。737的客舱增压有两套自动系统,两套都可以独立工作,如果都坏了,就要用人工方式控制外流活门的位置。之后的航段都按照MEL:21-15 自动增压系统放行,只要人工方式保证可用就行了。
下午一架767的防滞在空中出现了故障,机务瞎说防滞坏了可以用自动刹车的,后来我们查了AFM:防滞刹车不工作时不能使用自动刹车

飞行员与签派共同放行

今天第一天单干,上午的时候我比较霉,调的航班都是757、767的。一架737也出老毛病了,前缘缝翼指示故障,按照MEL27-4(2)要求在20,000英尺和20000英尺以下最大速度被限止为300KIAS,或20000英尺以上为0.65马赫。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要求。机组反应这样的速度很难保持,并且有四个航段。最后我们考虑就取消了。
下午的时候,比我更霉的人出现了。驰哥的一个航班因为天气原因取消,本来以为很太平的,没想到这个航班上有一个某某要客。通过种种关系,要求这个航班执行。要求改天气~要求开机场~等等。唉~~~虽然我不是当事人,但是我心里已经觉得很不爽了,总觉得有人在拿签派这工作开玩笑。也许领导也有领导的难处。
看来以后法律需要修改一下:飞行、签派和相关领导共同放行。
顺便小小庆祝一下自己的第一个计划

一个刹车失效的性能减载详细版

最简单的修正 ,QRH中的表述:
减载4000lb,并对V1 VR V2最修正。这样的减载只是调整了由于刹车不工作,造成的加速停止方面的性能要求。
稍微复杂一点,MEL中的表述为:
2.断开刹车管路:
A:起飞后,应让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至少两分钟,以便起落架收上前使机轮停转。
B:1)从爬升限制重量中减去下列数值:
襟翼5    14200kg 31200lb
襟翼15  11200kg 24600lb
襟翼20  8100kg   17900lb
2)从越障爬升限制重量中减去下列数字:
襟翼5    15600kg 34300lb
襟翼15  12400kg 27400lb
襟翼20  9300kg   20400lb
问题是,起飞性能手册中的数据可不可以使用?MEL要求起飞后放轮2分钟,因此需要延长二阶段飞行。但是起飞性能手册中的数据不一定是延长二阶段的,而是延长二阶段和非延长二阶段数据中取大值。
因此:机场周围没有重要障碍物时,使用起飞性能手册中的数据问题也不大。
根据当时沈阳的情况,200度5米秒的风,温度30度,襟翼5,查起飞性能手册:
爬升限制253800lb  – 31200lb = 222600lb
障碍物限制243100lb – 34300lb = 208800lb
飞行计划中的 195232lb ,没问题
最复杂的方法,需要性能室帮忙计算延长二阶段的起飞数据,用此数据作为MEL修正的基础:
以沈阳静风,24号跑道,30度,襟翼5 计算延长二阶段的数据为:
爬升限制115100kg – 14200kg = 100900kg = 222446lb
障碍物限制109300kg – 15600kg = 93700kg = 206573lb
飞行计划中的 195232lb ,没问题
补充:一个刹车失效,不能使用改进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