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进灯光的疑惑,真是一团糟

我一直对近进灯光系统的分类和构形没什么了解。几天前被跟班的人问到灯光降级的问题,我也没法说出个道理来,所以这两天想把问题解决掉。我首先从中国的航图出发,随便翻翻几个机场的灯光系统。结合中国航图中的图例:

可见中国航图中只有:SALS简易近进灯光系统和PALS精密近进灯光系统,形状有些不同,但是命名只有这两种。

我的第一个疑惑是在以下3个机场(三亚、西昌、牡丹江)的灯光都被称SALS:

从航图上看不出什么区别,我找了相对应的jeppesen航图:

问:为什么相同的SALS被jeppesen翻译成了MIALS中强度近进灯光系统、HIALS高强度近进灯光系统、ALS近进灯光系统?

答案是在这3个机场的AIP机场细则中对灯光的详细说明为:中强度、高强度和低强度。所以国内航图的机场图不能反映出灯光系统的强度,而且我记得我们公司飞机上配的航图不包含机场细则部分。

我用pdf的搜索工具以“低强度”搜索了所有的机场细则,只发现牡丹江机场的近进灯是“低强度”的,所以我猜牡丹江是中国唯一的低强度近进灯光。哈哈,如果有谁发现了第二个,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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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疑惑是首都机场3条跑道的精密近进灯光系统,在国内航图上他们都是“倒三角形”的:

但是到了jeppesen上却变成了一个“倒三角形”和两个“长条形”:

36L保持“倒三角”

19和18L变成了“长条形”

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难道是内外有别吗?对于近进灯应该没这个必要吧。有哪个飞行员麻烦落地的时候帮我看看,它们到底是什么形状的?

又一个会产生歧义的MEL,767的单空调21-51-1

昨天值班时遇到个767单空调的MEL。虽然自己心里清楚放行标准是什么,就怕机组来问,解释起来会很麻烦。幸好下班了。交给下个班去处理。哈哈

中文是这样写的:

要求在60分钟内有一个“合适的备降机场”。

英文版是这样写的:

要求:flight remains within 60 minutes of landing at a suitable airport.

我觉得中文版中的“合适的备降机场”很容易使人误解为按备降标准放行。误解为航路上60分钟内都有一个机场,而且放行时机场的天气标准满足备降标准。

但是从CCAR121.712的合适机场的定义来考虑:

合适机场:是指达到第121.19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要求且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机场,它可能是下列两种机场之一:
(1)合适机场是经审定适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用飞机运行的,或符合其运行所需等效安全要求的机场,但不包括只能为飞机提供救援和消防服务的机场;
(2)对民用开放的可用的军用机场。

且不说这条翻译的瑕疵。121.712条所指的“合适机场”肯定是不需要按备降标准来放行的。何况现在根本就不是ETOPS。

121.712对应的FAA是121.7 Definitions.     把“合适机场” 称为Adequate Airport,不是Suitable airport。(真不知道翻译的人脑子是不是搭错了)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to those sections of part 121 that apply to ETOPS:
Adequate Airport means an airport that an airplane operator may list with approval from the FAA because that airport meets the landing limitations of §121.197 and is either—
(1) An airport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part 139, subpart D of this chapter, excluding those that apply to aircraft rescue and firefighting service, or
(2) A military airport that is active and operational.

所以,综上所述,本次航班不是ETOPS,不考虑航路机场的天气标准,而且就算用ETOPS中“合适机场”的定义,也是不需要计算备降标准来放行的。

我觉得解决办法是把MEL中的“合适的备降机场”改为“合适机场”,对应121.712的定义。或者更直接的办法是改为“不执行ETOPS飞行”,避免和ETOPS的那些定义纠缠在一起。

关于“延伸跨水”和“救生筏”

前几天上班时遇到一架200坐的757的一个救生筏坏了,MEL内容如下:

安装数量:

o项要求:

MEL中给出了数量,但是对于延伸跨水要求“ 除非提供了容量足够的多余救生筏, 否则这些救生筏的浮力和座位量应当在损失了一条额定容量最大的救生筏后,还能容纳飞机上的全体乘员。”

当时我不知道757的救生筏上能坐几个人(我这辈子还没有亲眼见过救生筏),机务告诉我救生筏可以坐46人,但是“滑梯救生筏 Slide/Rafts”能装多少人机务也不知道。后来我在“万能的”微博上问问有没有人知道,哈哈,“@飞行团”告诉我公司运行手册里有。

救生筏的容量:

757滑梯当救生筏时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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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告诉我:一条正常容量46人的救生筏肯定不能用了。我怀疑表格中757滑梯救生伐的容量人数应该乘以2的。否则人数就太少了。

仅凭我自己的推测,目前这架757的救生筏最大人数应该是(36+29+33)×2+69 = 265 ; 正常人数为 (28+23+25)×2+46 = 198

我仍然无法解释什么叫“多余救生筏”和“损失了一条最大的救生筏”。难道我需要为265再减去一个69吗?或是198减去46?

总之我目前还是没搞清楚救生筏容量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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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google了好久,唯一找到了一个关于滑梯救生伐容量的技术规定:FAA的《TSO-C69c EMERGENCY EVACUATION SLIDES, RAMPS, RAMP/SLIDES, AND SLIDE/RAFTS》

当我想找找看中国的标准时,我发现了:2002年的咨询通告 《AC-37-01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汇总(草案)》。正如我一贯认为的那样,凡是叫“草案”的文件都很操蛋。这个咨询通告基本上就是TSO-C69c的翻译,只是文件编号改名叫 “CTSO-C69c”。不过这样做也很省事,因为你可以直接去找对应的FAA原版。

根据以上内容,我至少知道了“每人3.6平方英尺”和“每人2.4平方英尺”这两个数据,我想它们应该对应的就是公司手册里的“正常容量”和“最大容量”。但是这些数字对我放行航班没用。

至今我还是不知道,当某个救生筏失效的时候,执行延伸跨水,我需要减少多少旅客。没有文件给我准确的数字。或者我还没有找到那个文件。

起飞备降场和释压使用机场以及释压使用机场的放行标准

乌鲁木齐经历了多天的FZFG,造成RVR一直只有200M左右。第一天的时候我想给乌鲁木齐回虹桥的航班选个起飞备降场就可以用RVR400标准起飞了,心中根本没想到释压使用机场的问题。第二天才想起来放错了。由于乌鲁木齐本身就是这条航线的必选释压机场,要求够落地标准。所以必须够落地标准才能起飞。

乌鲁木齐-虹桥航线,即使我选择了起飞备降场也无法用RVR400起飞,因为根据释压图,如果释压了还得回乌鲁。

其实乌鲁周围有些机场天气蛮好,而且航路高度低于1万英尺,如果起飞后释压,可以去周边其他机场,油量肯定够,但是释压图只给了ZWWW,这么做合理但不合法。

我认为在备降段也要考虑释压情况的理由是:CCAR121对氧气的要求中说到“每次飞行”,每次飞行应该是包括备降的。所以备降也应该考虑释压。

CCAR 第121.329 条  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
(a)在运行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时,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在飞机上配备生命保障氧气和分配设备以供使用:
(1)所提供的氧气量应当至少是为遵守本条(b)和(c)款所必需的量;
(2)某一特定运行符合本规则所需要的生命保障和急救用氧气量,应根据座舱气压高度和飞行持续时间,按照为每次飞行和每一航路所制定的运行程序确定;
(3)对具有增压座舱的飞机,氧气量应根据座舱气压高度和下列假设来确定:座舱增压故障发生在供氧需求临界的飞行高度或者飞行中某点,飞机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应急程序,在不超过其使用限制的情况下,下降到不再需要补充氧气的飞行高度;………(略)

LWW否定了我的说法。他给我的书面理由有些荒诞而且无奈:http://scass.air-safety.com/showReport.asp?id=153 。专家说:“制定飞行计划时备降场的选择和客舱释压是分别进行考虑的,也就是不考虑备降和释压同时发生的情况”。所以,如果专家放行乌鲁木齐的话,只要选了起飞备降场,就可以按400M起飞。

如果在备降航段也必须考虑释压问题的话,有很多机场都没法飞了。这是经济和风险的平衡。

正当我把以上文字存在草稿里,并且希望找些法律规定来详细阐述释压使用机场的时候,又发生了一件和释压使用机场有点无聊关系的事情。UNAA机场预报tempo 400M作为航路上必选的释压使用机场,机组认为有低于落地标准的可能,不愿走。此事驱使我把释压使用机场的内容继续深化一些。

先简述一下释压分析的工作流程:FPPM中氧气时间

Oxygen Requirements
Passenger Oxygen System – Passenger Airplanes Only
This airplane is equipped with a 12 minute or optional 22 minute chemical passenger oxygen system. The altitude envelopes provided show the maximum altitude that the airplane may be flown during a cabin depressurization event and still support the physiological requirements of the passengers using the oxygen system installed. The envelopes are intended to assist in terrain clearance planning.

氧气时间剖面

QRH中的减速板伸出和VMO飞行:

结合速度和重量可以画出氧气和距离&高度的图(抱歉手头上只有空客飞机的一张图):

再结合航图就可以做出给机组和签派使用的释压分析图。以上整个过程,由性能人员完成,我只知道皮毛,可能说的不对。

对于上图的OXY4这个决断点只有UNAA可作为唯一的释压使用机场。那么放行时对于UNAA的气象标准由何要求呢?

纠结的事情来了。

方案一:按备降标准。

理由:根据CCAR121的定义:航路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预先指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根据以上定义,“紧急”+“预先指定”的标准来看,释压使用机场完全符合这两个特征,应该按备降机场的标准来放行。

方案二:按落地标准。

理由:根据CCAR121的定义:航路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预先指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同样是定义中的“预先指定”,121中只对两种航路上的情况要求指定备降场,一发飘降和延程:

1.第121.191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b)(5)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2.第121.712 条 定义 (c)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是指列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并且在签派或放行时指定的在延程运行改航时可使用的合适机场。

在氧气要求段落中没有像飘降和延程那样明文要求“指定”备降机场。所以按落地标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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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纠结和好久。在我脑子里以上两种做法各占50%。我想解决办法只有这样:

首先,在释压的时候,的确必须去此机场落地,这是经过性能人员认真分析的,所以放行时,底线是满足落地标准。不可能无天气要求。

其次,从概率统计上说,飞往释压使用机场的概率低于飞往目的地备降场,所以如果可以以此类推的话,释压使用机场的天气要求可以低于备降标准。

在法规给出明确说法前,以“ 落地标准 < 释压机场标准 < 备降标准 ”制定公司放行标准。比如明确tempo低于落地标准能不能放。这样大家都满意了吧。

向左走向右走,复飞梯度2.5 or 4.0? 你选哪个?

记得9月9日的时候我看到西安的通告。说复飞梯度2.5的飞机落地标准是1200米,复飞梯度是4.0时,落地标准是800米。我当时疑惑,这个复飞梯度需不需要考虑单发?我问了西安的情报,他们说这个复飞梯度是双发的。所以我之后就没再关心过这个通告。

今天被人问到按4.0梯度放行的依据是什么?觉得自己回答不上来。所以又去请教了些人,目前根据手头上的资料看来,通告里的复飞梯度是酱紫的:

标准的复飞梯度是2.5。这个在《MH/T 4023-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里有。详细是酱紫的:

6.2 爬升梯度和MOC
6.2.1起始阶段
从复飞点到开始爬升点(soc),不改变飞行方向,飞行航迹为水平。
6.2.2中间阶段
复飞面的标称爬升梯度为2.5%,也可以规定3%、4%或5%的梯度。。。。。略
6.2.3最后阶段
和中间阶段梯度一样
6.5公布
6.5.1 如果不提供早转弯保护,则在进近程序中应 加以注明:“不应在MAPt之前转弯”。(似乎解决了我以前的另一个疑问)
6.5.2 仪表进近程序中应公布按2.5%标称的爬升梯度复飞的OCA/H。如果在复飞程序设计中规定了较大的爬升梯度,两个梯度以及相应的OCA/H的值都应公布,作为可选择的两个方案。

《MH/T 4023》来源于ICAO8168,经LWW指点,在ICAO8168里找到了对复飞梯度详细描述的内容:

6.1.7 Missed approach gradient
6.1.7.3 Special conditions. It is emphasized that a missed approach procedure which is based on the nominal climb gradient of 2.5 per cent cannot be used by all aeroplanes when operating at or near maximum certificated gross mass and engine-out conditions. The operation of aeroplanes under these conditions needs special consideration at aerodromes which are critical due to obstacles on the missed approach area. This may result in a special procedure being established with a possible increase in the DA/H or MDA/H.

正常2.5%的复飞梯度,可能无法适用在最大落地重量+单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运行人要格外注意复飞区域内的障碍物。这可能需要一个特殊的操作程序并提高落地标准

那么这个所谓的特殊的操作程序是什么呢?
LWW说就是这条跑道的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因为着陆复飞时,速度肯定比起飞大,重量肯定比起飞轻,高度肯定比起飞高,所以这条跑道的一发失效起飞应急程序肯定可以用作它的一发失效复飞应急程序。

如果这条跑道根本不能起飞呢?那就需要专门制定一个复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目前本公司还没有制定过这样的程序。

“复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 我以前从没见过。可是我发现在《20090402AC-121-17R1特殊机场的分类标准及运行要求》提到过它:

6、特殊机场的分类标准及机长的资格要求
6.1特殊机场是指具有下列一个或多个因素的机场:
d. 受地形、障碍物限制,机场跑道某个方向只提供着陆而不可用于起飞,需要制定复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或者制定一发失效决断高度/高、最低下降高度/高

如果有谁见过“复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请发一张给我。谢谢。如果有谁发现我写的东西有不对的地方,请让我知道,因为我对飞行程序设计实在不了解。以前上学时最听不懂的就是它。

所以,根据以上法规来看,我放行航班去西安应该按照复飞梯度4.0的标准放行(不考虑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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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在单发的时候能否满足复飞梯度4.0的要求呢?

根据FPPM中Go-Around Climb Gradient查复飞梯度,发现单发+全重落地没法达到4.0的要求。737-800w 24K的梯度大约是在3.2左右。

法规并没有解决我的问题。在正常放行的时候,我应该使用4.0复飞梯度的标准(这点我已经明确)。但在单发情况下,我是否应该使用2.5复飞梯度的标准落地呢?

如果和起飞备降场掺乎在一起,疑惑的问题越来越多:

1:根据CCAR121.637选择起飞备降场的启动条件是: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为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
如果今天起飞时,西安的能见度为800米,按4.0的梯度标准,我不需要选择起飞备降场,但是如果飞机起飞后单发,需要返回西安落地的,他会发现因为复飞梯度达不到4.0,所以落地标准提高到了1200米。

2:如果我把西安指定为一个某航班的起飞备降场,那么它的计划备降标准是多少?按800米的标准开始计算,还是按1200米的标准开始计算?

签派员在放行时是否应该坚持“最低”标准?(是否可取高标准?)

最近遇到的两件事让我产生一个疑惑:签派员在和机长沟通放行时,是否应该(或者必须)坚持“最低”标准。

例一:早晨放行某个航班,目的地机场辐射雾,实况报告RVR400米,预报转好。最低落地标准RVR550米。由于是航程在1小时以内的航班,所以我建议机长在天气达到最低标准后再起飞。接着在计划起飞时刻前,机场特选报RVR550,达到最低标准,因此我通知机长放行。但是机长要求达到RVR800才放行,理由是目的地机场的气象是出了名的不准,常常是RVR报告够标准,但是机长无法建立目视参考,只能备降。机长所说情况我也有同感,因为我曾经也被此机场气象台“吃药”。最后我让步,等待RVR够800米再起飞。

例二:从某机场起飞前,平衡报告机长通知其限制最大起飞重量,必须限制业载。我检查了起飞性能分析,发现应该有足够的性能可以装下全部业载,所以我和机长沟通并核对起飞性能表。原来机长称不愿用FLAP5+改进爬升,因为V1速度大,又是特殊机场,风向不定,起飞时可能有顺风。对此我同意机长的说法,无奈业载较多,我对机组说用空调关起飞吧,虽然效果不明显,至少可以略微多装些业载。但是机长依然不同意。我们几个签派员讨论后,决定更改飞行计划,选择一个较近的备降场,并通知机长抽油。在我们的坚持下机长同意用FLAP1起飞,就不用抽油了。我和机长核对了一下性能表,就正常放行了。

以上两个例子中的放行条件都是高于公司/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我的疑问是,签派和机长是否有权利临时提高放行的“最低”标准?

从法规上看:

第121.63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除本规则第 121.635 条规定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第121.677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单。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应当在签派单上签字。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他们才能签字。对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签派权。

FAA原话:

121.663   Responsibility for dispatch release: Domestic and flag operations.
Each certificate holder conducting domestic or flag operations shall prepare a dispatch release for each flight between specified points, based on information furnished by an authorized aircraft dispatcher. The pilot in command and an authorized aircraft dispatcher shall sign the release only if they both believe that the flight can be made with safety. The aircraft dispatcher may delegate authority to sign a release for a particular flight, but he may not delegate his authority to dispatch.

我在法规上没有找到明确给予签派或者机长临时提高“最低”标准的内容(如果有谁找到了请告诉我)。但是法规121.677条赋予机长和签派不签字的权利,双方应该彼此尊重对方的权利。公司也要尊重他们的权利,只要他们有一个合理的理由。

和机组沟通放行的时候,有些机长会说:“只要你们签派放,我就飞”之类的话。我会对他强调一下,签派和机长是共同放行。放行像一场谈判,最终的结果是保证安全。没有谁服从谁或者谁命令谁的做法。

综上所述, 我认为,签派员不必坚持“最低”标准。机长和签派员可以临时提高“最低”标准。只要双方有合理的理由,并达成一致。

最低油量 & Minimum Fuel & Emergency Fuel

上海区域的一次雷雨,让我感觉我对最低油量的概念需要好好认识一下。

以下所有内容都是法规要求,和实际操作无关。

先从CCAR 121.555说起:

第121.555 条 最低油量的宣布
(a)当出现最低燃油量状况时,机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空中交通管制员宣布“最低油量”;
(2)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剩余的可用燃油还能飞多少分钟;
(3)继续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同意的航路飞行
(4)通知飞行签派员,已宣布了最低油量;
(5)如果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或者在无雷达地区实施运行,报告现在位置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b)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是在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后,最多可以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 30分钟。

121.555中明确说明了最低油量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以及机组需要做的事。最重要的是对“最低油量”定性为“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所以我觉得在国内发生的“最低油量”是一种“Emergency”。

当最低油量发生时,签派应该拿出应急手册:

12、最低油量宣布
(a)当最低燃油条件存在时:
飞行签派员在接到消息—我公司某一航班已宣布最低油量,应当
(1)首先,报告公司领导。
(2)通过无线电频率或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与空中飞机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联系,密切掌握情况,直到班机安全着陆。
(3)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请改变航线和优先着陆。同时,向机组提供就近机场资料、飞行情报和气象资料;联系有关机场当局,告知有关情况,通知其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4)如机长决定选择场外迫降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进行工作。

所以,综上所述:在中国,当机组宣布最低油量时,机组向ATC报告剩余油量时间,继续按ATC同意的航路飞行(没说申请直飞)。签派应该向ATC申请改变航路(直飞?)和优先着陆。ATC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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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我查了一下FAA关于Minimum fuel的说明,见下文:

INFO: <Comparison of Minimum Fuel, Emergency Fuel and Reserve Fuel>

FAA的121部中没有对应的555条,只有AIM中说到Minimum fuel。以上这个INFO是我在FAA网站里找到的,明确把Minimum fuel和Emergency Fuel区分清楚。文中对Minimum fuel的定义是:

“Indicates that an aircraft’s fuel supply has reached a state where, upon reaching the destination, it can accept little or no delay. This is not an emergency situation but merely indicates an emergency situation is possible should any undue delay occur.”

“If an aircraft declares a state of “minimum fuel,” inform any facility to whom control jurisdiction is transferred of the minimum fuel problem and be alert for any occurrence which might delay the aircraft en route.”

Note: Use of the term “minimum fuel” indicates recognition by a pilot that his/her fuel supply has reached a state where, upon reaching destination, he/she cannot accept any undue delay. This is not an emergency situation but merely an advisory that indicates an emergency situation is possible should any undue delay occur. A minimum fuel advisory does not imply a need for traffic priority. Common sense and good judgment will determine the extent of assistance to be given in minimum fuel situations. If, at any time, the remaining usable fuel supply suggests the need for traffic priority to ensure a safe landing, the pilot should declare an emergency and report fuel remaining in minutes.

对Emergency Fuel的定义:

The point at which, in the judgment of the pilot-in-command, it is necessary  to proceed directly to the airport of intended landing due to low fuel. Declaration  of a fuel emergency is an explicit statement that priority handling by ATC is both required and expected.

FAA中遇到minimum fuel时,机组还将按照原航路飞行,只是不能接受更多延误,只有在需要申请优先权才能安全落地的情况下,才宣布“Emergency”,并报告剩余燃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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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综合FAA和CAAC的解释来说:

从事件严重等级上看,FAA的”Minimum Fuel” 和CAAC的“最低油量”能否画上等号呢?我觉得显然不能。CAAC的“最低油量”更像是FAA的”Emergency Fuel”。

从机上剩油的角度上看,FAA的”Minimum Fuel” 和CAAC的“最低油量”能否画上等号呢?由于INFO中有说明”Minimum Fuel”的具体数值是:

There is no regulatory definition as to when, specifically, a pilot must declare “minimum fuel” or a fuel emergency. Air carriers typically develop such guidance for their pilots and include it in their General Operations Manuals; such guidance generally falls along the following lines:
• Declare “minimum fuel” when, in your best judgment, any additional delay will cause you to burn into your reserve fuel.
• Declare a fuel emergency at the point at which, in your judgment, it is necessary for you to proceed directly to the airport at which you intend to land. Declaration of a fuel emergency is an explicit statement that priority handling by ATC is necessary and expected.

可见FAA没有规定何时“When”机组必须报告 “minimum fuel or a fuel emergency”(和中国不同)。因此美国的“minimum fuel”是一个公司政策。这个公司政策通常是:“机组判断,继续Delay将会需要用到reserve fuel时,宣布最低油量;机组判断,机上剩油必须申请直飞和优先权才能安全落地时,宣布fuel emer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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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 中对于”Minimum Fuel”有类似的定义:JAR 1.375 。。。。略。。。。(可能中东用的是J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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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  Doc 4444 – Air Traffic Management Chapter 1. Definitions:

Minimum fuel:  The term used to describe a situation in which an aircraft’s fuel supply has reached a state where little or no delay can be accepted.

note.- This is not an emergency situation but merely indicates that an emergency situation is possible, should any undue delay occur.

ICAO的Minimum fuel和FAA的定义是一样的,甚至更简单一些。ICAO中说Minimum fuel的内容很少,而且我资料不全,很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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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说问题。

问1)我按照公司政策做了一份合法的飞行计划:从RKPC飞ZSPD备降ZSHC

BOF ZSPD    3923 00.58  0339NM  0358AIR  PAYLOAD:   0.0  W/C  M027
ALTN ZSHC   2049 00.27  0127NM                      MXSH 03/AKARA
FINAL RES   1666 00.30
CONT 10 PC   335 00.06         LIMIT / PLANNED           / ACTUAL
TANKERING      0           ZFW 126.1 /  90.9             / ......
BALLAST        0           LDW 136.1 /  96.8     TO FUEL / ......
REQUIRED    7973 02.01     TOW 186.9 / 100.7     NEW TOW / ......
EXTRA       1800 00.32                           DIFF    / ......
TAKEOFF     9773 02.33
TAXI         400           ADJUST PER 5000 KGS IN TOW      000122 KGS
TOTAL      10173 02.33     FUEL ADJ FOR PERF DEGREDATION P02.1PC

由于业载是0吨,公司备份油正常值是1800KG,所以飞机很轻,所以“FINAL RES”部分的油量很小(1666KG X 2.2046 = 3678LB)。公司手册中767的最低油量是一个固定值=5000LB=2268KG。
因为RKPC-ZSPD是一条很短的航线。所以百分之10的备份油也很少。如果有一个机组完全按照我这份计划加油,并以9773KG的油量起飞了,在航路上用掉了“CONT 10 PC 335KG”,在浦东机场等待32分钟用完了1800KG的公司备份油,但是最后不得不去杭州备降。他会发现根本不可能再去杭州了(和计划矛盾),因为此时FMC中显示的预计落地剩油应该是1666KG,已经少于公司手册中的最低油量。他要么宣布最低油量(直飞去杭州),要么在浦东机场继续等待。
所以说,这份合法的计划中有不合理的地方。解决办法可以是:把“FINAL RES”的值固定为手册最低油量6000LB(这个办法有点傻逼);或者增加公司备份油,特别是针对短时间的国际航班。(这个方法可行,但是复杂)。
假如从反向计算,在浦东机场还没明确是否能落地前,最低的机上剩油应该是:备降杭州2049KG + 手册中最低油量5000LB = 4317KG,一旦低于这个油量,就不能去杭州了,除非宣布最低油量。

问2)如果一个美国航班在中国宣布了Minimum fuel,那么中国的管制应该怎么做?给他优先权吗?

问3)如果一个中国的航班在美国宣布了最低油量,那么美国的管制应该怎么做?给他优先权吗?如果签派收到机组报告的最低油量信息,按照公司应急手册执行,能要求美国的管制给予直飞或者优先权吗?人家会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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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那天,我很幸运,所有的飞机都在外面飞行,没有因为雷雨备降或等待的航班。我写这篇博文不是想分清楚事件的责任人,而是提供一个对法律规章讨论的起点。

如果有朋友觉得我说的太过脱离实际(纸上谈兵、事后诸葛之类),我非常渴望听到实际飞行情况和经验。

CCAR-121-R4学习

1.修改公司边缘天气的定义和第二备降场选择的规则:

目的地机场,预计到达时刻,满足任意一条:预计跑道落地标准+30米+400米、雷、雷雨、强降雨、雪、最大正侧阵风大于机型最大侧风标准、有TEMPO低于跑道落地标准。

备降机场,预计到达时刻,满足任意一条:计划备降标准+30米+400米、有TEMPO低于计划备降标准、其余与目的地机场相同。

当目的地机场和第一备降场均处于边缘状况时,选择第二备降场。

2.增加了类精密近进的定义(APV) : 定义在《20110419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3.明确了公司的飞行签派中心

4.修改了近进速度分类,分为PANS OPS和TERPS

5.增加了“目视运行”的气象要求。定义在《20110419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在机场执行目视起飞和进近着陆时,驾驶员应确保飞机在云外飞行,并保持对地面目视参考的持续可见。一般情况下,要求机场云底高不小于300米;如果机场标高等于或高于3000米(10000英尺)时,VIS不小于8000米,如果机场标高低于3000米(10000英尺)时,VIS不小于5000米。经局方特殊批准,可使用云底高不低于100米、VIS不小于1600米的标准。

6.高原、高高原机场顺风起降的标准。定义在《20070302AC-121-21航空承运人高原机场运行管理规定》

7.机场设施降级对标准的影响。见《20110419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8.ETOPS改的东西太多了

去掉了可用机场和合适机场的概念,代之以合适机场和延程飞行备件机场(Adequate Airport 和 ETOPS Alternate Airport 定义见《FAA AC-120-42B》)。

合适机场的定义:CCAR121-R4中说:

合适机场:是指达到第121.19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要求且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机场,它可能是下列两种机场之一:
(1)合适机场是经审定适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用飞机运行的,或符合其运行所需等效安全要求的机场,但不包括只能为飞机提供救援和消防服务的机场
(2)对民用开放的可用的军用机场。

原文《FAA AC-120-42B》为:

Adequate Airport. An airport that an airplane operator may list with approval from the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 because that airport meets the landing limitations of part 121, § 121.197 and is either, an airport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14 CFR part 139 subpart D, excluding those that apply to aircraft rescue and firefighting service, or a military airport that is active and operational. Airports without specific part 139 approval (i.e., outside FAA jurisdiction), may be considered adequate provided that they are determined to meet the equivalent standards and intent of part 139 subpart D.

以上两段红色内容应该不是一个意思吧。甚至是相反意思。我也同意培训材料中说的“审定这个机场是不是合适不用考虑消防等级的要求”。我看到AC-120-42B中说到:

303. ETOPS FLIGHT OPERATIONS REQUIREMENTS.
c. Dispatch.
(4) Airport Rescue and Fire Fighting Service (RFFS).
(a) The following minimum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RFFS categories must be available at each airport listed as an ETOPS Alternate Airport in a dispatch or flight release:
1. ETOPS Up to 180 Minutes. ETOPS alternates with ICAO Category 4. (直到180分钟,ETOPS Alternate Airport要求最低4类,全文就这一个地方说到消防等级)

因此只需要ETOPS Alternate Airport满足这个要求,对Adequate Airport没有这要求。(对180分钟以上的延程飞行,Adequate Airport就有消防4的要求了)

9.时间窗口:最早到达和最晚到达,不用加减1小时了。

10.延程飞行备件机场天气标准。运行前:从最早到最晚的可能着陆时间,相应的天气报告或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和目的地备件场计算标准相同)。起飞后:每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就应当达到本规则第121.724 条(a)款的要求(落地标准)。

11.临界燃油,不用考虑复飞了。内容太多,背不出来,见CCAR 121-R4 第121.726 条  航路运行阶段燃油供应。

白天、日间、昼间、晨昏蒙影,中文真是博大精深啊

事情是酱紫的,昨天接到一个CUA的一个电话,问我们有没有飞过延安。延安机场是一个木有灯光的机场,因此不能夜航。如果延误多了,就没法飞。对此我只知道一个日落日出表,对于夜航我自然想到是从日落到日出,但CUA的同事问,是不是日出前30分钟和日落后30分钟?被她这么一问我就晕了,以前在学校里的确听说过30分钟一说,不过没见过依据。

今天回到家,就想找找依据,结果越查越晕。

1)CCAR-91部中,没有“白天”、“日间”这些说法。只有“昼间”,一共出现5次。其中多半都是说昼间目视飞行规则。只有一条说到30分钟,并把这30分钟称为黎明和黄昏

第 91.1311条 昼间运行
(a) 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 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 5 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间前30 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 30 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2)CCAR-93部中,没有“白天”、“日间”这些说法。只有“昼间”。在最后的“近坡度指示灯光度置定表”中提到了30分钟的规定,把30分钟称为“晨昏蒙影”(太富有诗意了吧):

│5 │昼间 │(自日出至日没之间)
│4 │夜间 │晨昏蒙影间
│3 │夜间 │在昏蒙影以外的期间
注 2: 处在晨昏蒙影(夜间从日出前约30分钟至日出和从日没至日没后约30分钟的时间)…….

3)AC-121/135-49《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中,没有“昼间”,只有“白天”和“日间”。并对“日间运行”给出了推荐的定义:

日间运行: 是指从起飞到落地是在日出前 30 分钟和日落后30 分钟之间进行的任何飞行。

4)CCAR97部和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中,没有“白天”、“日间”这些说法。只有“昼间”。对于灯光要求作出了说明,没有给出昼间和夜间的定义:

第七节  夜间飞行:第六十三条  夜间起飞至少要打开跑道边灯或中线灯和跑道端灯。夜间起飞和着陆的最低标准与各机场跑道公布的运行最低标准相同。

表  10 灯光系统故障或降级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跑道边灯:仅昼间运行,不允许夜间运行

5)公司MEL的要求,比如说着陆灯是最常见的问题,MEL中却用了“白天飞行”这一说法:

33-08 着陆灯
白天飞行时允许不工作
May be inoperative for day operations

因为AC-121/135-49就是对各公司MEL的咨询通告,并且MEL最后还附了这份通告,所以我认为对于MEL中的“白天飞行”应该按咨询通告上的“日间运行”30分钟操作(虽然翻译不同)。

至于延安机场究竟几点开始不能飞,以及“黎明和黄昏”和“晨昏梦影”,就只能怪中文表达的博大精深了。

希望了解的人给我一个答案。

对AC-97-FS-2011-01的几个疑问

一:“导航设备或气象观测设备故障或降级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外/中指点标对一类盲降的影响写着:“如果由公布的等效位置代替”,不知道这由哪个有关部门公布?

二:近进灯光系统的名字真是五花八门啊,航图和通告上真是牛头不对马嘴,最讨厌灯光系统降级的问题了,希望以后可以把灯光系统的名字都统一了

三:对于一类RVR小于800的情况明确要求自动驾驶仪或飞行指引仪了,MEL应该要写进去了吧

PROB、TEMPO和PROB TEMPO

ICAO附件3 <1.4 Use of probability groups>

The probability of occurrence of an alternative value of a forecast element or elements should be indicated, as necessary, by use of the abbreviation “PROB” followed by the probability in tens of per cent and the tim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alternative value(s) is (are) expected to apply.
出现其他的预报元素的可能性,必要时可用“PROB”加上出现的可能性和出现的时间段来表示

The probability information should be placed after the element or  elements forecast and be followed by the alternative value of the element or elements.
这种可能性的报文,应该放在预报元素和其他预报元素之间

The probability of a forecast of temporary fluctuations in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should be indicated, as necessary, by use of the abbreviation “PROB” followed by the probability in tens of per cent, placed before the change indicator “TEMPO” and associated time group.
出现短暂浮动的气象条件的可能性,可用“PROB”加上出现可能性,放在“TEMPO”时间之前。

A probability of an alternative value or change of less than 30 per cent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sufficiently significant to be indicated.
如果出现其他气象值的可能变化少于30%,则不用表明这种变化

A probability of an alternative value or change of 50 per cent or more, for aviation purposes,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probability but instead should be indicated, as necessary, by use of the change indicators “BECMG” or “TEMPO” or by subdivision of the validity period using the abbreviation “FM”. The probability group should not be used to qualify the change indicator “BECMG” nor the time indicator “FM”.
最后这段太拗口了,翻译不出来。

因此,PROB + TEMPO 连着出现的情况时,表示的是TEMPO出现的可能性,也就是间歇性出现的可能性。比TEMPO更弱。

消防等级的疑惑还没有答案

由于通告:

YBAS APT 2011031ED63V01 F2853/11 11 02APR0810/11 30APR0810
FIRE AND RESCUE AMD HR
MON 2340 TO 0810 CAT 6
TUE 2015 TO 2245 CAT 5
2245 TO 0810 CAT 6
0810 TO 1045 CAT 5
WED 2015 TO 2340 CAT 5
2340 TO 0845 CAT 6
0845 TO 1045 CAT 5
THU 2015 TO 2245 CAT 5
2245 TO 0810 CAT 6
FRI 2015 TO 2340 CAT 5
2340 TO 0810 CAT 6
SAT 2340 TO 0810 CAT 6
SUN 2340 TO 0810 CAT 6

发现消防等级好像降的很厉害,767需要8级,所以去查了一下标准

从ICAO附件14机场(2009年7月版)中有以下表格可以确定机型的消防等级:

又有一段说明:“where the number of movements of aeroplanes in the highest category normally using the aerodrome is less than 700 in the busiest consecutive three months,the level of protection provided shall be not less than one category below the determined category.” 说明消防等级可以下降一级。除此之外,我没有发现其他可以减少消防等级的说明。

可是签派手册(2010年4月修订)中除了有ICAO相同内容外,还有一条:“当组成700此活动中飞机尺寸有较大差别时,则该机场类别可再降低,比最高类别的飞机低不低于两级。”

根据以上这条我找到了:MH/T7003-19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8.3 按飞机起降频率划分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由下面原则确定…” , 此文件为行业标准。而且在CAAC的网站上只有1995版,而google上搜索有2008版。

我疑惑的是飞国际机场时, ICAO标准、公司手册、中国民航行业标准 究竟应该依据哪个?

[转]98号令终于要修订了

这部规章完全没有章法,颠三倒四,内容混乱。这次修订后终于能看了,并对若干历史谜团给出解释。

原文见民航局网站:http://www.caac.gov.cn/P1/201102/t20110210_37574.html

修改摘要:

1、对高、高度做了明确规定。3.6-3.7

2、对放行时云高只考虑BKN与OVC而不考虑FEW和SCT给出法规出处。3.24

3、明确给出目视运行标准。6

4、给出最低标准RVR/VIS计算公式,这点非常NB。8.6.1

总之本次修订内容非常值得细读,亮点不少。

一切从备降虹桥的航班说起,云底高到底是不是放行的标准之一?

记不得第几次遇到浦东机场的平流雾了。不要再责怪浦东机场的选址,以后人家浦东是要有5根跑道的国际枢纽。由于多数机组都是住在虹桥机场附近,所以浦东气象报文中云底高低于60米时,机组就会很愿意来虹桥备降(可以早点回家),不愿去浦东机场“试试”。这里应该不能说“试试”,而应该称做飞到决断高看看能不能建立目视参考。

下午,浦东机场实况为BKN001,即云高30米

根据CCAR97部:第三条(八)云高–云或遮蔽现象最底层距地面的高。遮蔽现象用”裂云”、”阴天”、”遮蔽”表示,而不分”薄云”或”局部”。我们可以说浦东机场的云高为30米
国外:FAA的Aviation Weather Services, Advisory Circular 00-45中有For aviation purposes, the ceiling is defined as the height (AGL) of the lowest broken or overcast layer aloft or vertical visibility into an obscuration.

同时,浦东机场某跑道(具体哪个我记不清了)RVR 1000M(够标准),浦东机场通波中报告浦东实施二类标准(因为低云)。此时,签派给正在近进浦东机场的航班机组的建议应该是什么?

答:“建议继续近进”

根据:CCAR121部:第121.667 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除本条(d)款规定外,飞机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继续进近,或者在不使用最后进近定位点的机场,进入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航段,除非由局方批准的系统为该机场发布了最新的天气报告,报告该机场的能见度等于或者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最低标准。

就是说,目前RVR1000米 大于 RVR550米(假设标准就是550米),由于121.667只有对能见度的规定,没有对云高的要求。因此可以继续近进。就算气象报文中的RVR低于550米,则可以根据121.671得到塔台的口头报告的能见度,只要塔台的口头能见度、RVR大于标准,则机组也可以继续近进至决断高,此条也没有对云高有要求。

根据:CCAR121部:第121.671条  报告的最低天气条件的适用性:在按照本规则第 121.665条至第 121.669条实施运行时,最新天气报告正文中的云高和能见度值用于控制机场所有跑道上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着陆和仪表进近程序。然而,如果最新天气报告,包括从管制塔台发出的口头报告,含有针对机场某一特定跑道的跑道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等数值,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该跑道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起飞和仪表直接进近。

参考:FAR121部:121.655 Applicability of reported weather minimums:In conducting operations under §§121.649 through 121.653, the ceiling and visibility values in the main body of the latest weather report control for VFR and IFR takeoffs and landings and for instrument approach procedures on all runways of an airport. However, if the latest weather report, including an oral report from the control tower, contains a visibility value specified as runway visibility or runway visual range for a particular runway of an airport, that specified value controls for VFR and IFR landings and takeoffs and straight-in instrument approaches for that runway.

结合以上两条,对于一个签派员来说,只要飞机起飞后,根据气象情况判断能否落地的根据只有能见度或RVR没有云高。因此,起飞后浦东机场即使BKN001,只需要RVR大于550,就可以建议机组继续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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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内容已经很刺激了,那么航班起飞前呢?假设航班放行时,浦东机场实况和预报都是能见度9999,BKN001。备降场都是ok天。能否放行?

弱弱地回答:“就目前我找到的法规看,可以放行”

根据CCAR121部:第121.63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除本规则第 121.635 条规定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又出了一个新东西,什么叫最低标准?最低标准包括哪些东西?

根据CCAR97部:第三条:(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决断高度高(DA/DH)表示;

大家发现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定义,对起飞说要求云高的;对精密近进着陆的最低标准不包括云高。如果根据121部和97部的这两条,可以认为在放行时,签派员需要关注能见度,不需要关注云高。(据说FAA也是不管云高的,我还没去读过F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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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以上两部分内容让我自己也很将信将疑。第一部分(起飞后不需要关注云高),我已经慢慢接受。对于第二部分(起飞前不需要关注云高)我纠结了。我猜中国的CCAR都是从FAR来的,可能翻译人员自己也没搞明白要不要云高。民航人员又都是一个院校教出来的,老师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大家的固有思想很重。以下提供我收集到的几个可能动摇大家固有思想的证据:

1.首先我们从FAA的角度来看看:

根据FAR 121部:121.613   Dispatch or flight release under IFR or over the top:Except as provided in §121.615, no person may dispatch or release an aircraft for operations under IFR or over-the-top, unless appropriate weather reports or forecasts, or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indicate that the weather conditions will be at or above the authorized minimums at the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at the airport or airports to which dispatched or released.(和CCAR 121.663没有区别)

但是相应的,我没有在FAR97部里找到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定义。但是在FAR97里我找的了在CCAR97部里没有的一个定义:

根据FAR91部第3条:Ceiling means the minimum ceiling, expressed in feet above the airport elevation, required for takeoff or required for designating an airport as an alternate airport.

以上这句话明确表明了,Ceiling云高,只是required for起飞和选择备降场。没有required for目的地机场着陆。可是这句话我在CCAR里找不到。

2.其次我在看jeppesen航图时,近进图中有时会出现一个黑底白字的”Ceiling Required”,表明这张图是有云高要求的。我看东南亚的机场都有这个”Ceiling Required”,但是我国的机场没有。是不是意味着国内机场都没有云高要求?

无云高要求(标准只标注RVR/VIS):

有云高要求(标准标注云底高和能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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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请高人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