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犯错误,QRH上的实际落地距离要乘系数

工作以来第二次遇到有飞机在天上说襟翼不对称。可惜当时我在值班室外面呼吸新鲜空气,没能和机组对话。当我回到值班位子的时候,同事说飞机都快落地了。

机组按检查单操作,用襟翼20落地。签派应该帮机组计算落地距离的,可惜值班的同事没反应过来。虹桥的跑道很长,距离肯定够用。

有同事常常问我,目前公司这样的环境,还学习业务做什么?收入不高,工作又繁琐,还常常拖欠奖金。我想说,钱多不多,领导怎么评判你,都不重要,学到的知识肯定是自己的,不管在现在的公司,或是在别的公司都是用得到的。这些知识看似平时没什么用,但是在关键的时候就能帮你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既是对公司航班安全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就比如襟翼不对称,有些人连用QRH查落地距离都没反应出来。而我,虽然反应出来了,但是却没想到查出来的落地距离还要乘以1.15。

根据《AC-121-FS-2009-33航空承运人湿跑道和污染跑道运行管理规定》:

6.3 到达时的着陆距离评估要求
a. 具体要求
航空公司应为飞行机组提供相关的程序以便其根据到达时的实际条件而不是签派放行时的预报条件来进行着陆性能的评估。这些实际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机场气压高度、风向和风速等)、跑道条件、进场速度、飞机重量和构形以及将要使用的减速设备等。根据上述条件得到实际着陆距离后,应该再加上15%的安全余量,并且仍然不大于跑道的可用着陆距离。飞行机组使用上述相关程序进行了着陆距离的评估之后,如果不能保证至少15%的安全余量,就不得进行着陆。
上述安全余量代表了到达时的预计实际着陆距离与可用着陆距离之间必须有的最小距离余量,而且考虑了相应气象和道面条件、飞机构形和重量条件下以及预计要使用的飞机地面减速设备的影响。也就是说,将要使用的跑道的可用着陆距离必须能够保证飞机在实际条件下以着陆时的构形实现全停,并且仍然留有至少15%的安全余量。

学海无涯。

关于近进灯光的疑惑No.2

我曾经对有些手册上所说的“完全近进灯光系统”、“中等近进灯光系统”的说法很疑惑。后来看了《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中的说法终于明确了这些灯光系统的定义:

以及定义对应的最小能见度标准:

因为这是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所以一般情况来说所有的航图都满足要求。比如凡是ILS RVR550标准的跑道都有“完整近进灯光系统”,用的都是一类精密近进灯光系统。

但是我发现一个机场例外,可能比较特殊,就当随便看看吧:

ZUWX的11号跑道装的是420米的高强度简易近进灯光系统(按jeppesen的写法是420米的HIALS,和上一篇文章中的西昌一样),按AC97的标准,在GP不工作的情况下D类飞机的最小标准应该为1600米。但是国内航图的落地标准是1500米?:

ZUWX RWY11 LLZ/DME:

图中的MDH为110米。公司飞行签派手册中规定:多发飞机非精密近进最低下降高的在100米以上时与能见度的关系:


表中所列能见度数值是以具有全套目视设施为基础。如果只有中等目视设施,从表中取得的能见度数值应增加 400 米;如果只有基本目视设施,则表中能见度数值应增加 800米。

11号跑道只能符合中等目视设施:高强度简易近进灯光系统+跑道边灯+入口灯+末端灯+跑道标识。因此还需要在1600米的基础上加上400米=2000米。

所以我觉得国内航图上的那个1500米的标准是不是太低了?曾经放行CRJ去ZUWX,虽然气象台报告能见度高于标准,结果飞行员报告看不见跑道,还是去备降了,难道是这个原因?

还是我考虑的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