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CRAFT CODE 飞机分类

昨天遇到一位同事问道这条通告:

A1124/16 1605301035–1605310300
VTCC E) RWY 18/36 CLSD DIST 400M FM THR RWY 36 DUE TO BKN SFC DECLARED DIST AS FLW : RWY TORA(M) TODA(M) ASDA(M) LDA(M) 18 3000 3000 3000 2700 36 2700 2700 2700 2700 RMK : DURING THIS PERIOD THE DISPLACED THR MARKING IS NOT PROVIDED, ACFT CODE C AND ABV TAKE OFF FM RWY 18 ONLY

他问此处的C类,是不是我们常说的C类飞机。我当时隐约觉得不是(最近隐约得比较频繁)。我脑海里记得在别的地方见过C类飞机的说法。

随后在JEPPESEN手册里找到以下内容:

469532610431937151

我不是很肯定,但是我觉得表格中是说的C类,才是通告中的C类飞机。它和飞机的翼展和主轮间距有关。具体计算方法没时间看了。

以上猜测内容经过了性能LWW的确认(感谢大神给我的指导),并给我常用的数值:737NG系列都是C类,757/767都是D类。空客不清楚。

RNAV(GNSS) vs. RNAV(RNP)

某天值班,被机组问到RJNT的两张RNAV图是否都能用?

第一张是RNAV (GNSS) Z Rwy 20

RJNT RNAV GNSS

第二张是RNAV(RNP) Y Rwy 20

RJNT RNAV RNP

为什么这两张图长得一样啊~~~精度都是0.3,设备都是GNSS required,只有复飞程序是不一样的。最显著的区别是第二张图多了一句:“SPECIAL AUTHORIZATION REQUIRED”。我觉得第二张图是不能用的,这应该是AR程序的意思。但是我又找不到依据。PBN也是我的弱项(我的弱项很多,呵呵)。

最后咪咪给我答案:

首先在Doc8168中的有这样的定义:

f)  RNP APCH: used to support RNAV approach operations up to  RNP 0.3, designed with straight segments. May include a requirement for Baro-VNAV capabilities. Obstacle clearan ce criteria are detailed in Part III, Section 1, Chapter 2, and Section 3, Chapters 3, 4 and 7.
g) RNP AR APCH:  used to support RNAV approach operations with  a final approach segment of RNP 0.3 or lower, designed with straight segments and/or fixed radius segments.
Note.— The criteria to develop RNP AR approach procedures are detailed in the  Required Navigation Performance Authorization Required (RNP AR) Procedure Design Manual (Doc 9905) .

定义说RNP APCH是最精确到0.3,可能需要BaroVNAV的直线航段。RNP AR APCH是0.3或更精确的直线航段或固定半径RF转弯航段(AR是被分在另一本DOC里说的,详见Doc9905)。

在Doc8168中第二册第3部份第4章(章节好乱):

4.5.1    The general criteria in Part I, Section 4, Chapter 9, 9.5, “Procedure naming for arrival and approach charts” apply. The instrument approach chart shall be entitled RNAV (GNSS) Rwy XX.

就是图1的命名方式依据。它是一种使用GNSS和气压试高度表的类精密进近。

在Doc9905中:

5.3.2 RNP approach charts depicting procedures that meet the RNP AR APCH navigation specification criteria must include the term RNAV (RNP) in the identification.

这是图2的命名方式依据。它是一个很简单的AR程序,精度只有0.3,没有RF,没要求两部GNSS,也用气压式高度表做垂直。虽然它简单的和图1一样,但是它还是一个AR程序。

正是因为RJNT20号跑道的这个AR程序长得和RNP APCH程序太像了,我们才纠结了那么久(以前也没专门培训过)。如果再看看RJNT02号的那张RNAV(RNP) Rwy 02就不会纠结了。最后有一个弯弯的RF段,没特别批准过肯定没法飞嘛。。。。。。。。。

刚才在看Doc9905的前言,才明白为什么RNP APCH和RNP AR APCH要分在两本DOC里写。等有空了再翻译,最近忙成翔了。

VRMM导航台关了

难得值班就遇到这么奇葩的事情。

A0197/16 1604271900–1605031900
VRMM E)RWY36 ILS LLZ ON TEST MODE

A0178/16 1604201901–1605041900EST
VRMM E)DVOR ‘MLE’ FREQ 114.7 MHZ ON TEST

VRMM把能用的导航都关了,没有仪表程序了,仅存RNAV。我们只能用目视标准5000米。

我不死心,打电话给前一天机长问问是否有别的程序。机组回答我,用的就是GNSS的APCH标准。我当时惊呆了。

好吧,不怪机长,运规C0029写得就比较乱,而且前一天的签派员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767不能飞RNP APCH。767不能飞RNP APCH。767不能飞RNP APCH。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虽然我很喜欢757/767机型。但是,老飞机还是早点退了吧,特别是国际运行时已经有点跟不上时代了。期待787的到来。

CCAR396R3和交通运输部

这两天在培训时说的4月4日刚生效的《CCAR-396-R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发布情况,所有人都在吐槽(包括老师)。

因为现在民航局已经没有立法权,所有法规都归到交通运输部去发布。原本按照部号整理得好好的民航法规,被交通部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谁他妈的记得住这么多号啊。

本来民航局下载规章的网页已经比较简陋了,但至少还能用用。

现在交通运输部的首页真能体现泱泱大国的风范啊。我不得不在“水路”、“公路”、“港口”的五花八门的法规中间找到和民航相关的内容。主页上无法按部号排列或索引(因为部号已经消失了),我也无法看到哪些旧法规已经失效。这些规章也没有PDF版本下载。我不得不把网页复制到word里,再打印成PDF文件。

关于法规的生效时间。培训的老师说,以往法规实施的时间是和公司商量后得出的,会留出足够的时间给公司改手册或培训。而现在交通运输部直接自己定了一个月后就实施。比如CCAR-396-R3是3月4日签署,实施日期就是4月4日。并且,搞笑的是,网站上的文件是3月30日才发布的。所以,留给公司学习和培训的时间是6天!!!!

国际民航公约与附件

国际民航有《国际民航公约》和19个附件、航行服务程序、地区补充程序、航行规划、技术手册、ICAO通告。

附件:我记得在我读书的时候,国际民航只有18个附件,现在多了一个附件19安全管理。以前我对安全管理都是忽略的,以后要详细看看了。

航行服务程序:英文全称 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缩写PANS。现有的航行服务程序包括:PANS-ABC《 国际民航组织缩略语和代码》 ( DOC8400)、PANS-OPS《 航空器运行》 ( DOC8168)、PANS-ATM《 空中交通管理》( DOC4444)、PANS 《 培训》 ( DOC9868)。

地区补充程序:英文全称Regional Supplementary Procedures。为满足各地区的不同需要而制定,是航行服务程序的补充规定;内容涵盖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搜寻援救、航空电信及气象服务等技术领域。我以前没见过也没用过。

航行规划:Air Navigation Plans。为了满足该地区及与其相关地区目前及未来运行需求而
制定的业务规划。没见过也没用过。

技术手册:Manual。是帮助缔约国实施标准与建议措施的指导性文件。内容比航行服务程序更为详细,如9137文件, 9157文件等。技术手册的制定和修订通常不征询缔约国的意见。

ICAO通告:Circulars。是发给缔约国参考的特殊信息。包括:技术课题的研究成果、有关国家非正式文件的再版或摘录、标准与建议措施实施情况的报告及航空器事故摘要等。待成熟后将升格为手册。不征询缔约国的意见。

以上几样东西的关系:

ICAOfiles

以上内容为培训总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Multi-Mode Receiver (MMR) & 目视近进标准

我关注这个设备是因为一次空中故障。一架737报告两部MMR都不工作,机组称无法调导航台频率。当时我对这个MMR还不了解。在我印象里737调频率应该是这样的:

NAV

但这架新飞机是这样的:

MMR

好吧,我建议以后机型培训也要做到与时俱进,新设备都没学过。赶紧去看看这个设备的介绍。

MMR panel

原来MMR的作用是把VOR/ILS/GNSS/MarkerBeacon/MLS都整合到了一起。虽然这些设备任然需要天线,但是不需要各自的接收机了,MMR接收机包办了一切。并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以后GLS的必须设备。我的理解是因为GBAS的系统需要用VHF信号来校正GPS的信号,所以把这些信号做在一个接收机里方便处理(FAA关于GBAS的介绍AirBerlin关于GLS和MMR的使用介绍)。

这东西好处很多,但是整合在一起是有风险的,说回那天的故障。机组在空中报告两部MMR都不工作,瞬间失去了调ILS和VOR频率的能力,询问我们用什么仪表和标准落地呢?我当时被问蒙了。

机组问能否用目视进近落地?幸好虹桥晚上是OK天,目视标准肯定够,但是我不确定公司的目视进近标准到底是多少。在小董同学的提醒下,我们发现手册里写了:

(a)目视进近
(1)机场标高3 千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 千米;机场标高3 千米以下,能见度不小于5 千米
(2)云底高300 米(1,000 英尺)或以上
(3)根据飞行运行所在空域,云底高和云下飞行必须能允许飞行机组保持规定最低安全高度

这个千年不同的条款,竟然会有用到的一天。在97部咨询通告里也有相同内容:

6.目视运行
在机场执行目视起飞和进近着陆时,驾驶员应确保飞机在云外飞行, 并保持对地面目视参考的持续可见。一般情况下,要求机场云底高不小于300米;如果机场标高等于或高于3000米(10000英尺)时,VIS不小于8000米,如果机场标高低于3000米(10000英尺)时,VIS不小于5000米。经局方特殊批准,可使用云底高不低于100米、VIS不小于1600米的标准。

下班后回到家,我一直在纠结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坑太大,虽然同时坏两台MMR的几率很小,但是如果虹桥不是OK天怎么办呢?落地标准直接从RVR550飙升到VIS5000。如果区域天气能见度都不好,没地方备降怎么办?虽然剩下ADF不是由MMR控制,但是很多机场已经没有纯NDB近进程序。

机场的运行时间OPERATIONAL HOURS

事情是酱紫的:某天,我需要统计一下国际机场夜间宵禁的列表,我在Jeppesen航图上找到了几个明确会关闭的机场。但是有几个传说有关闭的机场找不到关闭信息,我就想也许在AIP里?于是我就找情报席位帮忙梳理,没想到情报席位完全不吊我,态度有点差。他说这不是他们的责任,他说AIP里的AD 2.3 OPERATIONAL HOURS章节,有各种关闭,比如:AD Administration、海关、空管、加油、除冰。每个工种都有关闭时间。他怎么知道写哪个?万一写错了,去了一个海关关闭的机场,责任算谁的。

好吧,这就是大国企,或者说中国人的一贯作风。事情还没做呢,就开始争辩责任了。

我承认我以前没考虑过AD Administration的问题,有很多外站的站长或代理,包括我们的情报席位,都以这个关闭为理由,认为机场关闭了。但是我发现很多地方ATS管制服务都是开的,比如UIII这个机场,AD Administration会关很长时间,情报席位也认为这个时间内机场是关闭的,其实我们的航班一直都选择它为备降场,Jeppesen航图上也没有说它会关闭,也许因为ATS还是H24的。

UIII AD

 

我觉得,如果作为备降场的话,应该以ATS服务的开关时间为签派放行航班时的依据。AD Administration仅作参考。

此外,AIP中的另一个地方,也需要检查一下。AD 2.21 Noise abatement procedures章节里也有机场关闭的信息。比如RCKH机场:

RCKH的AD 2.3 OPERATIONAL HOURS章节AD Administration写的是H24,ATS服务写的是22:00 – 16:00(UTC)。我们会以为机场的关闭时间是1600-2200。

但是在AD 2.21  NOISE ABATEMENT PROCEDURES中写道:

Due to noise abatement, take-off or landing is prohibited during the period from 16:01 to 22:30UTC except emergency.

所以,如果只看AD 2.3,很容易得出错误的关闭时间。

最后,我个人认为,只要看Jeppesen航图就够了,不用去看AIP,因为Jeppesen已经把AD 2.3和AD 2.21都考虑进去了。签派在放行航班时,如果遇到航班在AD Administration关闭的时间段内起降,需要和代理或站长确认一下运行上有什么困难,但这不应该作为机场关闭的依据。

RCKH AD

 

FAA关于委任代表的培训和复训

这个事也是前天听凤姐讲课的时候知道的。FAA对于委任代表,也就是Designated Aircraft Dispatcher Examiners (DADE)的培训有复训要求。

文件位置有点深,在8900.1的VOLUME 13的CHAPTER 3的“Section 3 Designated Aircraft Dispatcher Examiner Training”。

文中要求有每12个月一次的委任代表复训。国内似乎没有这个要求。

Aircraft Dispatcher Practical Test Standards

前两天参加凤姐的培训的时候,才知道FAA也有签派员考试大纲。名字叫PTS。其实PTS有很多,有飞行的、有机务的,签派只是其中一部分。以前听飞行员说过PTS,当时怎么没想到去看看有没有签派的内容呢。

文件可以从“FAA Home ▸ Training & Testing ▸ Airman Testing”位置里找到FAA-S8081-10D。国内有个相呼应的《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但它是2005年按FAA-S8081-10B编写的,而且这个文件似乎没有正常的文件管理,我在局方网站上找不到。本文链接中的PDF文件是一个从网上下载的版本。

昨天没事的时候看了一下,发现一个我以前不知道的事。原来实践考试的时候,考生是可以查手册的。以前考试的时候,我都以为我要背出来。

以后拿这个文件作为给新人培训的大纲也很好。

CONVERSION OF MET VISIBILITY INTO RVR/CMV

我记得以前应该写过CMV的事情的呀,怎么又找不到了。难道我得了健忘症?以下是CMV的用法:

Where RVR is available, visibilities up to and including 1600m are expressed in RVR. All  visibilities above 1600m are shown as CMV. A reported meteorological visibility must be converted into RVR/CMV by applying different conversion factors for the lighting elements in operation under day/night conditions.
摘自
不过有个春秋的朋友提出的问题我也无法回答:使用CMV标准时,国内公司如何计算备降标准?目前好像是法规空白。真希望能找个日本签派员来问问。

关于乘务员配置的一个小问题

现在遇到乘务员超时的情况增多了。前几天遇到一个小事,却让我们纠结了一会。某个航班在外站机组超时了。航班取消后,明日补班,但是无旅客。我们想,无旅客么乘务员就不用配全了,配一个乘务员就够了。但是乘务调度说不行,如果航班性质为补班就必须要按载客要求配乘务员,如果性质为调机,才可以配一个乘务员。

算了,那就申请调机吧,也不是什么难事。

后来我没事的时候去查了一下121部关于乘务员配置的要求。121.391的要求就是每50个座位配置一名乘务员。签派考试题目中有这题。但是我注意到还有一条121.591:合格证持有人载运经其批准的下列人员时,无需符合本规则第121.391条的要求。人员中包括机组成员。

而且,另一个证据,MEL的乘务员座椅故障时,不载客放行的最低数量为0,条件就是遵守FAR121.583(和CCAR121.591相同)的限制。

所以,我不是很有把握地觉得,如果没有旅客的补班,按121.591的说法,可以不遵守50个座位一个乘务员的要求。

但是我对这个做法不是很有把握,而且申请调机也不是很难,就算了吧,当我白折腾。

签字之路

最近被新人问需要多久才能签字放行?正好借此机会梳理一下。

STEP 0 大学本科(含)【65.7】

STEP 1 经历和学校课程的要求,俗称+1:
有民航执照(如飞行、情报、气象、管制)的+500小时课程

从零开始的1000小时课程【65.13】

STEP 2 理论和实践考试(有很大部分人被卡在这关,考试越来越难。):
通过理论考试(理论成绩3年有效,65部R3后对参加理论考试没有经历要求) 【65.17】
在初次实践考试前6个月,在121部公司签派员监视下进行不少于90个工作日的实习。【65.17】
理论考试成绩3年内,通过实践考试(实践未通过,在理论考试3年内,重考实践)【65.19】
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30天后重新申请补考,再次考试时间与上一次间隔至少3个月。【65.19】

恭喜你!通过考试后你就拿到签派执照了,但还是不能签字!
t

STEP 3 根据公司签派员训练大纲的课程训练:
新雇员训练(40课时)【121.415】
初始训练(40课时)【121.431】
转机型训练(40课时)【121.431】

STEP 4 当你有了执照、有了机型,悲剧地发现还有跟班要求(有的公司在考执照前就开始跟班了):
岗位跟班9个月(放行和监控岗位上不少于6个月)【AC-121-FS-2016-43-R1】

完成以上这些,差不多可以签字放行了。不过,今后还需要完成复训、熟悉、检查、认证循环,才能保持签字放行的能力(这才是重点):
定期复训(20课时,12个月内完成1次)【121.439】
国内运行熟悉(5小时,12个月内完成2次)【121.501、AC-121-FS-2011-43 8.5】
国际运行熟悉(只针对国际岗位,每2年1次)【AC-121-FS-2011-43 8.4】
D类模拟机操作(每年2小时)【AC-121-FS-2011-43 8.4】
资格检查(12个月内1次)【AC-121-FS-2011-43 8.2】
胜任条件(12个月内满30天履行职责)【AC-121-FS-2011-43 8.2】<—这条存疑,65R3后已没有要求,但是咨询通告还在。
执照认证(36个月内1次)【121.501】

以上还不包括一些其他特殊运行的训练,比如ETOPS、极地运行、PBN、二放、除防冰、应急、DRM训练,还有其他大大小小的培训和开会。

苦海无涯。

t2

(如果文中梳理不全,请补充)
(2023年根据65R3更新部分内容)

Fail Operational and Fail Passive

我记得我以前见过这两个概念,怎么找不到了,现在补上。

《AC 120-28D CRITERIA FOR APPROVAL OF CATEGORY III WEATHER MINIMA FOR TAKEOFF, LANDING, AND ROLLOUT》

A Fail Operational System is a system which after failure of any single component, is capable of completing an approach, flare and touchdown, or approach, flare, touchdown and rollout by using the remaining operating elements of the Fail Operational system. The failure effects of single components of the system, airplane or equipment external to the airplane which could have an effect on touchdown or rollout performance must be considered when evaluating Fail Operational systems. Fail Operational systems may be used to touchdown for Category IIIa (e.g., without a rollout system) or Category IIIb through rollout to a full stop. Use of a fail-operational system to touchdown in conjunction with a rollout system that is not fail-operational is acceptable as long as a suitable minimum RVR is specified in the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for rollout.

Fail Operational代表系统中单个组件故障后,剩余的部件任然可以完成近进。

A Fail Passive System is a system which in the event of a failure, causes no significant deviation of aircraft flight path or attitude. The capability to continue the operation may be lost and an alternate course of action (e.g., a missed approach) may be required. A fail-passive system is the minimum capability system acceptable for Category III operation with a Decision Height not less than 50 ft. HAT.

Fail Passive代表系统失效不会造成严重偏离,但是继续近进的能力无法维持了。Fail Passive是50ft三类盲降的最低要求。

新机长遇到能见度1500米,是我错了。

事情是酱紫的。某天一个新机长飞ZHCC。当时落地前天气是这样的。

METAR ZHCC 240800Z 18004MPS 140V200 1500 HZ NSC 09/04 Q1013 NOSIG=
METAR ZHCC 240700Z 18003MPS 130V200 1500 BR NSC 08/03 Q1013 NOSIG=
METAR ZHCC 240600Z 17004MPS 130V210 1500 BR NSC 07/03 Q1013 NOSIG=
METAR ZHCC 240500Z 17005MPS 140V200 1500 BR NSC 08/03 Q1014 NOSIG=

由于新机长在目的地的标准是800+800=1600米能见度或等效RVR1400米。机场没有报RVR(我一开始以为机场RVR坏了),能见度又不够。所以我认为备降去了理所当然。机组也的确去备降了。

我询问了气象台,自动观测上RVR大于2000米,但是报文中没有,这是为什么?他说能见度1500米以下才需要发RVR值。我就费解了,1500米时,又不发RVR。这和新机长的标准不就冲突了吗。如果1600米能落地,低于1500米时报RVR也能落地,反而正好1500米时不能落地?这是法规的BUG吗?

后来发现,是我业务不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8.3.3 :当主导能见度或正在使用的跑道的接地地带RVR值小于1500米时,应在报文中报RVR值。

换句话说,如果报文中只有能见度1500米,那就代表正在使用的跑道RVR也是大于等于1500米。

所以这个航班应该是不用备降的。

以后在放新机长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