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报文开头代码的意思

以前只关心过METAR和TAF中的代码含义,从来没关心过报文开头的SACI34代码代表什么意思。我一直以为SA和SP还有FT代表着某个英文词组的缩写。但是我错了,这些代码并不是缩写,而是一种编码。

SACI34 ZSSS 221300
METAR ZSSS 221300Z 13006MPS 9999 SCT020 30/26 Q1008 NOSIG=

SPCI34 ZSSS 210544
SPECI ZSSS 210544Z 20005MPS 6000 -TSRA BKN016 FEW030CB OVC040 25/23 Q1005 BECMG TL0730 12005MPS NSW=

FCCI34 ZSSS 221014
TAF ZSSS 221014Z 221221 13006G11MPS 6000 BKN030 TX30/12Z TN26/21Z=

FTCI34 ZSSS 220920
TAF ZSSS 220920Z 221212 14006G11MPS 6000 BKN030 TX35/06Z TN27/21Z=

WSCI34 ZSSS 221050
ZSHA SIGMET 1 VALID 221100/221500 ZSSS- ZSHA SHANGHAI FIR SEV TURB FCST S OF N28 FL050/120 STNR NC =

通过网友找到的资料,在WMO(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的386号文件里《MANUAL ON THE GLOBAL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中有关于这个报文头的描述。我很惊讶于国际气象组织能把这么多领域的气象资料编码在一个标准里,可见气象工作的严谨和积累。

代码的数据结构为 T1T2A1A2ii。以SACI34为例,S代表Surface Data,A代表Aviation Routine Reports,CI代表中国。

其他的代码大家可以慢慢查。文件戳这里->WMO_386_Vol_I

关于相似航班呼号的问题

AIM 4−2−4. Aircraft Call Signs

When aware of similar/identical call signs, ATC specialists will take action to minimize errors by emphasizing certain numbers/letters, by repeating the entire call sign, by repeating the prefix, or by asking pilots to use a different call sign temporarily.

所以在空中是可以临时指定呼号的,以前一直记得可以的,现在找到出处了。

针对联程航班,如果把同一个航班号的航班分在两个飞机上,理论上可以出现在同一个区域,只要指定不同的呼号就行了。但这样的确给管制员增加了巨大的风险。

CCAR121.353的无人烟地区是什么意思

121.353条的内容如下:

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在无人烟地区上空或者在局方规定的需要配备紧急情况下进行搜寻和救援的设备的任何其他地域上空(局方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规定)实施运行时,该飞机应当装备有下列设备。。。。。。

有人问我这个无人烟地区到底指中国的什么地方?

我只能说我也不知道。似乎国内没有人给过定义。

正好找到一份FAA的NOTICE:《Operations Over Uninhabited Terrain Areas》

The requirements of § 121.353 were implemented to increase the chance of survival and rescue for airplane occupants in the event of an accident or emergency in areas of uninhabited terrain. The Preamble to the Final Rule that amended § 121.353 in 1995 (60 FR 65832) did not attempt to change requirements for flying over uninhabited terrain, nor did it attempt to clarify or amend the definition of “uninhabited terrain.” The Preamble stated that defining uninhabited terrain is “not necessary …[s]ince implementation is on a case-by-case basis.” Currently, no legal interpretation that speaks to the definition of “uninhabited terrain” exists and none are expected.

妈的原来FAA也说没定义。顺手找到文中提到的1995(60 FR 65832):

In addition, this rulemaking does not define ‘‘uninhabited terrain.’’ When the predecessor regulation to § 121.353 was proposed in CAB draft release 58–24 in 1960, ‘‘uninhabited terrain’’ was defined as ‘‘flights for long distances over frigid or tropical land areas for which the Director finds such equipment to be necessary for search and rescue operations because of the character of the terrain to be flown over.’’ When the rule was adopted, the wording was changed to provide the Administrator more flexibility in identifying uninhabited areas.
Since implementation is on a case-by-case basis through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it was determined that the proposed wording was not necessary. This provision has been in effect for over 30 years without any problem about the meaning of ‘‘uninhabited areas.’’

其实我看不太懂1995(60 FR 65832)到底说的是什么,看样子是在修订规章时的流水账。

所以,FAA的解释说在1960年的时候有过解释,但是为了更便于管理者灵活地使用这一条,解决办法是在运规中case-by-case的批准。

但是我好像也没看到过有国内公司批准这条运规的。有谁见过请告诉我。

 

港澳台算国内燃油政策还是国际燃油政策?

首先,我想讨论的不是一个政治问题。
我想讨论的不是一个政治问题。
我想讨论的不是一个政治问题。(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为啥我说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CCAR中的“国际运行”对应的是FAR的”Flag Operation“。

根据FAR 110.2 Definitions

Flag operation means any scheduled operation conducted by any person operating any airplane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definition at the location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2) of this definition:
(2) Locations:
(i) Between any point within the State of Alaska or the State of Hawaii or any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any point outside the State of Alaska or the State of Hawaii or any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respectively; or
(ii) Between any point within the 48 contiguous Stat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and any point outside the 48 contiguous Stat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iii) Between any point outside the U.S. and another point outside the U.S.

可见Flag并没有和政治问题(国境线)有什么关系。

然后,在CCAR121中说了:

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那么局方在什么地方指定呢?经过厦航一位姐姐的指点。原来在运规A0023有”国内定期121部承运人到特定国外(地区)机场的国内运行”。如果有港澳台的机场需要按国内运行,那就可以批准在这一页上。

香港的ATC,加油。

这两天没值班,但是听说了CDM狗血的故事。因为上海的流量问题,造成广州流量问题,然后是香港,最后影响到整个东南亚。

香港的ATC是好样的,把事情一五一十地都说清楚了。“不是我要流控哦,是上海和广州的原因”。我非常赞同香港这种有话说明白的做法,同时非常反感国内通告里的“XX流量下降50%”的粗线条管理方式。

记住这一天,CDM终于走出了国门。

调机飞行需要遵守什么样的性能限制?

因为最近的一件小事(某个新飞机在EFB里找不到性能表),引起我一个思考:调机飞行是否需要使用起飞性能表?

因为调机飞行不属于121部运行,只属于91部运行。因此我从91部中找答案:

第91.505条 运输类飞机重量限制:

(b) 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运行时不得违反飞机飞行手册,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飞重量不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在机场标高和起飞时环境温度下所规定的起飞重量;
(2) 在飞往计划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的飞行中,按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使到达的重量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批准的在所涉及的每个机场标高和预计着陆时环境温度下所规定的着陆重量;
(3) 起飞重量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示的重量,以符合考虑到以下因素所需的起飞最小距离:机场标高、使用跑道,跑道有效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与风的分量。

(c) 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本条(b)款及下述要求:
(1) 加速—停止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安全道长度(如有时);
(2) 起飞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如有时);
(3) 起飞滑跑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

可见91部中,没有对跑道的湿情况有要求115%,也没有对60%全停要求(121.195)。也没有对起飞越障有要求(121.189)。

但是由于起飞梯度、着陆梯度等限制是在25部里的,因此我觉得还是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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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个人觉得,调机在极端情况下,可以不使用以往正常航班的起飞性能表。只是我不知道性能软件能否计算。性能告诉我的答案是可以使用FCOM的PD章节,中的各种表格计算。我看了一些后,觉得还是等起飞性能表吧。呵呵。

另外,我一直好奇,在航展上垂直起飞的737max和787的起飞性能按什么计算的?

今天想说真话的愿望非常强烈

不知道为什么,这两天想说真话的愿望非常强烈。请允许我发两句牢骚。

最近又双叕搞大检查了。我个人认为这样检查没用,工作上的问题不是依靠检查出来的。在目前民航这种高压的安全环境下,没有哪个运行控制部门会傻到故意违反法规操作。工作可能被拿来说事的“问题”,都是被逼的,都是外部而来。

更别提什么“上报自查问题,并限期整改”之类的傻话了。就像我之前博客中说到过了,问题的cause不是在运行控制体系内部,运控体系只是own the problem。自查发现能解决的问题,早就自己解决了,还轮得着上报?自查发现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了就解决得了。(我现在的想法,以后所有问题都上报,管他是否能解决。也许我会成为公司安全管理里的恶人或异类。)

以前有人告诉我,假话不能说,真话不能全说。但是最近发现民航的安全管理工作越走越歪。真话窝在心里不说,越来越难受。

Problem Ownership 与一条发错的报文

工作这些年,越来越感觉到,工作中的差错不是简单因为技术不到位,不是简单因为责任心不到位,而是因为群体性、制度性的懒惰、偏见、妥协造成的。

在讲述今天这个案例之前,先来说一下“Problem Ownership”的概念。

这个“Problem Ownership”的概念,是在我翻译一本讲安全管理的书的前言时学到的。在中国的文化中,如果你说“这个人有问题”,往往默认“问题”出自这个人自己身上。就如同说“这个人很有钱”一样。

但是,从逻辑上说,“Problem”,可以分为“Ownership”、“Fault”、“Responsibility”。简单举个例子:

你隔壁家的熊孩子打碎了你家的窗子。
你的窗子坏了,所以你“拥有问题”,“Ownership”。
熊孩子砸坏了窗,所以是熊孩子的“错”,“Fault”。
熊孩子的爸爸可以赔偿窗子的钱,所以熊爸有“责任”,“Responsibility”。

通过这种思路,大家不难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找的“责任”。其他两个要素并不会让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

假设没找到熊爸,熊爸不会主动承担责任,反正坏的窗子又不是熊爸家的。你可以对熊孩子百般职责,甚至惩罚“Punishment”。但是熊孩子可以不听啊,你能拿一个孩子怎么办呢。路人会说:“谁让你家的窗子那么易碎,你只能自认倒霉”。最后你无奈自己掏钱修好了玻璃,并且不得不加装了防撞网,窗子变得不像窗子了。或许发展到你心理变态,开始报复社会,用石头砸别人家的窗户。

综上所述,平时生活工作中,问题的“Ownership”和“Fault”是显而易见的,也是简单粗暴的,也被“领导”以为是“行之有效”的。而有责任解决问题的人“Responsibility”,往往躲在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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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这样的:

某个航班机组手上的飞行计划航路和提交给ATC的FPL航路是不一样的,造成了航班飞错航路。

为什么飞行计划航路和FPL航路会不一样呢?
因为签派员在制作计划后,航路更改,自动生成了CHG报文,但是CHG报文发送前,签派员人工删除了CHG的第15项。造成飞行计划的航路没有与FPL报文相同。

为什么要发CHG报文,而不直接发一遍FPL报呢?
因为要使用CDM协调时间,提早3小时发送FPL报,等飞行计划计算完毕后,根据新的FPL生成CHG报。

为什么签派员手工删除CHG的15项呢?按理说直接发送自动生成的CHG报,就能够修改FPL的航路啊?
因为中南转报中心不接受CHG航路15项,必须发送CNL报文后重新发送FPL。如果发送CHG的15项,那么CHG报文会被REJECT。为了减少被REJECT的次数,制定了临时措施,要求签派员对比新老航路是否有区别,如果仅仅是高度的区别,那么可以删除第15项再发送CHG。避免一次REJECT。

正巧前一天使用了外籍机组航路,总成当天先发送的FPL模版报文和飞行计划航路真的不一样,系统成功的生成CHG报文,但是签派员习惯性地删除了其中的15项。造成发送的航路和系统不符。

首次FPL发送的航路:….G471 PLT A599 ELNEX G204….
飞行计划航路:….G471 XEBUL H22 DST B221 SHZ G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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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问题的Ownership在公司。问题的Fault在签派员没有认真比对航路,造成漏发CHG15项。

那么谁是问题的“Responsibility”呢?我觉得至少有:

1、CDM制度。个人觉得CDM仍然是个封闭、低效的系统,没能做到公平和开放,同时首次提交FPL的要求时间过早,实际飞行计划还没做好,公司为了抢时间,不得不先发送“模版”FPL,之后再次CHG。造成了存在“新旧报文”这样的怪胎。

2、中南转报中心。转报中心无法直接处理CHG航路15项的原因不得而知,但是我觉得既然CHG是合法报文,那么就应该处理。不处理CHG15项,反而REJECT报文的做法,是造成需要频繁对比“新旧报文”的原因。

3、内部流程的制定者。也许是无奈+偷懒,流程设计者将内部流程设计成依靠人力比对航路一致性。人总有疲劳、疏忽、懒惰的时候。

4、系统落后。系统假告警过多,造成签派员养成忽视问题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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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

在我做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时,经常会发现类似的案例,或大或小。我有时也会因为无奈和偷懒,制定一些“无耻”的应对措施。因为我感到无力,难以发现、解决那个躲在幕后的Responsibility。这就是为什么我对国内的安全管理是持悲观态度的。

JEPPESEN落地标准边上的各种规范

被问到有些航图边上既不是TERPS也不是Standard,什么都没标,代表什么意思?我表示我也没注意过。

然后就去找了一下Jeppesen的说明。原来没标就是代表什么都不是。代表它和其它几个标了的都不同。(大笑)

上面说的是落地标准的计算方法。另外还有保护区的设计规范分TREPS和PANS OPS,有些航图上也会什么都不写。

一个例子是冲绳机场:

然后在JEPPESEN的一个很不起眼的地方找到了说法:

注意最后一行小字Note:如果不写PANS OPS又不写TERPS,就代表这个机场UNKNOWN。(大笑)

喜欢看云

在果壳网看科普文章时,发现一个有趣网站:https://www.wmocloudatlas.org/search-image-gallery.html

它是国际气象组织的一个在线图片库。可以搜索各类云的图片。还记得我曾经在翻译气象文章时苦于找不到各类云的例子吗?还记得气象书本里那些陈旧的图片吗?

有了这个网站,就能好好学习云的分类了。

果壳网原文:http://mp.weixin.qq.com/s/wfIPQJJqprOjO-tM2QSoNQ

起飞一发失效直线离场的终点在哪里?

前几天被问到,如果没有特定的一发失效应急程序,那么如果起飞时单发了,那就应该直线立场。但是,这个直线离场的终点在哪呢?啥时候可以安全转弯呢?或者说,性能分析的终点在哪呢?

《AC-121-FS-2014-123飞机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和一发失效复飞应急程序制作规范》内规定了:

9.3.2.1起飞航迹的终点:
在起飞超障分析中,起飞飞行航迹的终点可以是下述四者之一:
1)飞机加入航路,达到航路最低安全高度(MEA),并且可保持不小于一定数值的爬升梯度,对于双发、三发和四发飞机,该数值分别为1.1%、1.4%和1.6%;
2)飞机能够满足航路超障要求;
3)飞机达到了最低等待高度,以便加入进近程序着陆,或盘旋上升至一定高度以满足本条1或2的要求;
4)飞机飞到进场或进近航迹上一个可以安全进近着陆的位置和高度。 在此位置和高度之前,必须满足起飞一发失效的超障要求,但不一定需要达到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要求的所有高度。

在我没看咨询通告之前,我脑海里的答案是MEA航路最低安全高度,似乎没有多少距离讲法。所以我认为直线离场也是一样的。但也有飞行员问我,保持一边直线飞,前面没有航路啊,哪来的MEA呢。啥时候算结束呢?

有人说答案是50KM。我就奇怪这50KM的说法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咨询通告里明明写的是高度啊,哪来的距离要求?有人解释说这个50KM不是法规要求。法规对于单发后直线立场的终点,没有要求。更正,25部和121部中有1500英尺为起飞航迹终点的描述。详见评论。《AC-121-FS-2014-123》只是对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要求,不是对直线离场的要求。

这个说法是不是还存在争议?反正有些机组在直线离场后,对于啥时候可以转弯,还存在疑惑。也许这是个法规的空白吧。是不是可以在飞机高于机场1500英尺后开始转弯?

关于Safety Differently Human Factor for a New Era 的翻译说明

自从开始接手安全管理工作以来,自叹业务水平不足。想找本书充充电。所以我就想起了这本在国外培训时有人推荐过的书。顺便着手翻译一下。

结果,才翻译了半章序言,就死了大半脑细胞。我一直觉得国内做安全管理的人不说人话,原来国外安全管理也不说人话。文中充满了超长句、猥琐的词性变化、隐喻、约定俗成的词组。造成虽然每个单词都认识,但是连在一起就不知道说什么了。唉,毕竟我不是翻译科班出身。

为此,我把文中有“背景故事”的短语都留下了英文原文,如果要读懂,还要借助很多文化上的知识。也许还需要网上搜索一些背景知识。

我不确定我是否有勇气有时间继续翻译下去。也许我会挑选精彩的部分发上网。

Safety Differently Human Factor for a New Era 翻译 序1

    “人”是需要控制的一个麻烦,还是解决安全问题的途径?有大约半个世纪的时间,安全管理都被这样一种思想所统治:“人”是被管控的目标。“人为因素(human factor)”是研究有关人类个体的以及人类“精神、身体、道德品行“的科学。“人”的确是需要控制的一个麻烦。我们要小心地选择合适的“人”,不单单是考量此人的能力多强,而是考量这个人是否有缺陷或瑕疵。然后,把这个人塑造成能满足固定技术特点以及工作环境要求的人。解决安全问题是通过控制工作中的人来解决的。

     20世纪中叶,这种思想发生了标志性的变化。随着技术越来越复杂和科技变化的脚步越来越快,并伴随着对基本科学规律怀疑论的兴起以及行为主义心理学(behaviorist psychology)的实际作用,构建并带动了安全思想的很多基础意识形态的变化。新的“人为因素”就是在这一变化中萌芽的。它证明了人的工作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无论个体差异如何,技术应该被用来适应每个人的强项和弱项。解决安全问题更多地是通过控制技术、环境和系统来解决的。

    最近的40年里,我们已经认识到,重大的灾难(如:炼油厂爆炸,航空事故)都和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工作(或者不工作)脱不了关系。错误的开头并不是由“人”造成的。“人”只是收到了错误,并且“继承”了错误。建设并运行航空公司、燃气管道、医疗系统、航天飞机或客运船只的过程中会造就大量的组织机构网络,以便支撑整个系统的运转,并且推动、发展、控制和规范自身产业。当技术变得更复杂时,就离不开它的组织和机构。承运人、监管者、政府部门、制造商、分包人、维修机构、训练机构,所有的这些从道理上说都是用来保护和保证技术运转的。他们的各种限制,归纳起来就是阻止事故的发生。自从1978年的三里岛核电站(Three Mile Island)事故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原先被认为对技术安全和稳定运转非常有效的组织(操作员、监管者,管理者,维护者),事实上成了事故的主要推手之一。如果没有他们的贡献,社会技术(Socio-technical)就不可能出现错误。

    这种认识已经很大程度上被推广和接受了。与其控制组织内的单个人为因素,不如把安全资源用于整个系统,用于整个组织,用于各种设计问题,用于造成问题或安全风险的运行和组织束缚,用于所有人。但是这种认识也有自己变化、反复、转化的种子。有人逐渐认为安全管理就是管理者的命令和管理的控制过程。在20世纪晚期,最流行的系统安全模型就是瑞士奶酪模型(Swiss Cheese Model)。这个模型认为,一个错误是由组织和管理层上许多前期的小错误发展而来的。由于它再次强调了,错误是因为系统内很多人造成的,而非只有一线的人,所以这一模型理论同样被加强并传播甚广。但是这个模型的问题是,它把风险具体化成了“牛顿化”的思维,风险就像储存着的能量,而且模型表述的因果关系是线性的。这种“牛顿化”的思维模式事实上阻碍了我们发展最初的“人为因素”新思维,这种原本的、不同以往的新思维可以应对即将到来的纷乱世界。而且,这种新思维并没有否认历史上“人需要控制”的论断。如果组织架构上的保护是有缺陷或瑕疵的,那么不但会造成糟糕的流程、不合适的设计,而且还会(用模型的话来说)造成违章操作、危险的行为、一连串的管理缺失、决策失误、缺乏监管。

    最重要的是,新思维描绘了一副现代思维的场景:一线工作的安全运行,是由上游系统(upstream system)的良好管理和先进技术来达到的。我们需要在上游系统中查找错误和填补漏洞,来避免一线的错误。我们要对官僚机构和管理者有信心。此外,也要对科技和技术有信心。这样做是正确的事,也是目前应该做的事。虽然,这样做加深了主要通过“计划、处理、书面工作、审计和监督检查”来达成安全的原有想法。这样做也造成了在安全管理系统中过度注重查摆(count and tabulate)在按章操作检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negative events)”。因此,这样做也造成一线员工的新限制增多。这种解放的态度(emancipation),是伴随着20世纪中叶以来人的思想变化造成的,又被“人为因素”的新思维实体化了。不过,这种解放的态度招致了一种“反革新(counter-reformation)”。那就是,安全更多的时候意味着屈服于对责任的顾虑,对协议、保险重商主义(insurance mercantilism)的崇拜,对法规和诉讼的恐惧。在许多行业中,安全从运行的结果,渐渐变成一种管理手段。安全从“对于从事危险工作的员工的道德责任”,变成了“那些想要控制整体风险的人的是否对官僚机构尽责(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所以,安全机构应运而生。安全机构越发展,离运行第一线越远,还往往被“防火墙”和负面指标围绕着。安全机构总是想罗列出一张“损失”、“控制”和“限制”的词汇表。“人”再一次地变成了被控制的目标。臃肿的安全机构会使得上层组织倾听技术建议和获得运行经验的机会慢慢变少,中层领导和监管层的力量会减弱。员工会再也感觉不到被鼓励或者有可能审视自己的不足。安全机构还扼杀了创造能力,限制了员工的主动性,转移了问题的本质(erode problem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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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最后一段说的非常对,我深有体会。

Truth in Leasing

在国内运行规范的C0039模板中有这样一句话:

”C0039:批准航空承运人定期使用的正常机场必须已经获得运输部门的经营许可“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有从局方获得这个机场的经营权时,C0039中的这个机场,不能标成“R”。这是很容易想通的。

=========================湿租协议===========================

但是当公司与另一个公司有湿租协议时呢?事情就有点复杂了

假设S公司和D公司签订湿租协议。S公司提供飞机和机组,负责运行控制。D公司提供航班号和经营许可。

这会造成S公司没有这个机场的经营权。S公司的签派员在做运行控制时,S公司的运行规范中没有这个机场的标志。怎么办呢?

解决办法是在A0051中标明湿租航线起降机场。

并且,A0051中明确了,S公司开展湿租运行时应该遵守S公司的运行规范:

A0051按此湿租协议进行的所有运行都必须按照本运行规范中的批准、限制、条款以及相应湿租协议中的规定与条件进行。

所以,S公司应该依据自己的运行规范,来运行D公司的航线。

=====================C0039的其他问题=======================

S公司的运行规范C0039当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备降场要不要标识?C0039只限制正常机场有经营权,但是对备降场没有限制。

我认为,当S公司完成D公司的航线性能分析后,应该把报告中备降场加入S公司的C0039。这样的做法避免了后续很多问题。

=====================CAAC的咨询通告=======================

CAAC对于租赁有一个旧的20050315AC-121-62航空器租赁。(真没想到我有朝一日会用到这个AC)。文中没有对运行控制说什么,只说道:

8.5 湿租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和符合其所在国相应运行法规要求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但承租人有责任确认其符合CCAR-121部的有关运行要求。

感觉这个AC更多的偏向飞机引进和机务维修方面。对我没什么参考意义。

=====================FAA的咨询通告=========================

在解决这个湿租问题时,我找到了FAA为湿租问题,发布的咨询通告AC91-73B,叫做“Truth in Leasing”(英语不好,不知道Truth in Leasing应该翻译成什么)。

发布这个咨询通告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运行控制的责任方”。可见湿租过程中运行控制责任的明确是多么地重要。

the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 prepared this AC to ensure any person who is seeking to lease an aircraft understands the meaning of operational control and does not enter into an agreement where operational control is not clearly maintained by the appropriate party.

===================生气可以减肥============================

我发现这个问题是因为一个员工报告的案例。某次湿租航线放行时,想选择一个不常用的备降场,却意外发现运规C0039中没有任何标志。

我将此事提出给负责部门后,却得到了意外的结果。生气得午饭都吃不下。

这个世界上除了“正确的事”、“错误的事”外,还有“灰色的事”。这点我虽然反感,但是承认。不过,你做灰色的事情,不能给第三方挖坑啊。再说了,灰色的事情不能天天做,年年做啊。

唉,反正我是不得其中要领,因此我也没想过要做“领导”,也搭不出官架子,更说不出“让你们领导给我打电话”这种屁话的。

10%结冰跑道算不算污染跑道?能不能运行?

事情是这样的。某天,同事遇到一个雪情通告:

(SNOWTAM 0915
A)UUEE B)12221240
C)06L F)72/72/72 G)1/1/1 H)5/5/5 N)72
C)06R F)72/72/72 G)1/1/1 H)5/5/5 N)72
R)5872 S)12221730
T)RWY 06L/06R WET, ICE 10/10/10 PER CENT.
MAIN TWY AND TWY WET, ICE 10 PER CENT.
STANDS, APRON WET, WET SNOW 25 PER CENT.
ROLLED SNOW 10 PER CENT, ICE 50 PER CENT.)

首先表扬一下老毛子,雪情通告发的真是勤快。比国内机场好多了。但是这描述也太详细了。连10%的结冰都报出来了。

根据运行手册中污染跑道章节里“不在积冰跑道上起降”的要求。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起降

============但是有另一种观点需要再仔细想想=================

另一种观点是可以运行。我觉得有点狡辩。

根据污染跑道的定义:

污染跑道是指飞机起降需用距离的表面可用部分的长和宽内超过 25 %的面积(单块或多块区域之和):
1)被超过 3 毫米(0.118 英寸)深的积水,
2)或者被当量厚度超过 3 毫米(0.118 英寸)水深的融雪、湿雪、干雪,
3)或者压紧的雪和冰(包括湿冰)等污染物污染的跑道。
如果跑道的重要区域,包括起飞滑 跑的高速段或起飞抬轮和离地段的跑道表面被上述污染物覆盖,也应该算作污染跑道;

定义中的1)2)3)条都是并列的,所以说对于“冰”跑道,只有当面积超过25%时才能算“污染跑道”(如果不考虑“重要区域”的话)。

所以,这种观点的理由是:10%<25%,不满足“污染跑道”的定义,不算污染跑道,那就可以不参考手册“污染跑道”章节的内容了,也就没有“不在积冰跑道上起降”的要求了。

就好象一个精明的律师站在你面前的一样。

======================我的观点======================

我个人观点:如果无法说清楚那10%的积冰是否是出现在“重要区域”。还是不运行为好。

话说回来,这是个很好的考验签派员对污染跑道定义的案例。(我曾经也一度错误地认为积冰要厚达3mm才算污染,后来发现积冰是没有厚度要求的。)

航路规划时遇到的交战区

在审计的时候被问到我们公司是否考虑飞跃交战国的问题。我以前从没想过这方面的问题,因为我们的航路是由情报人员做好的。我后来去情报部门问了一下,他们在航路规划的时候已经考虑了避免飞跃战争国家的问题。

我目前了解到两个途径:

ICAO的:http://www.icao.int/czir/Pages/posts.aspx

另一个是EASA:https://www.easa.europa.eu/easa-and-you/air-operations/information-on-conflict-zones  除了列表之外,还可以用地图显示。EASA网站上还写明了这个事的由头就是MH17事件。

传说CAAC局方也会提供类似的信息,但是我没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