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737-800是D类的?

今天放行时被一个机组问到为什么738不是按D类标准放行。他的理由是今天的进近速度已经大于D类的速度了。

好吧,解释是酱紫的:

《CCAR-97FS-R1》:(二十)飞机分类
根据飞机审定的最大着陆重量在着陆形态下失速速度的1.3倍(即在人口的指示空速IAS),将飞机分为下列A、B、C、D、E五类。

之后由咨询通告《AC-97-FS-2011-01》更新为:
5.1 类别的确定
飞机分类中所考虑的标准是飞机在跑道入口时的指示空速(Vat),它等于最大审定着陆重量着陆构型下失速速度 VS0 的 1.3 倍或是 VS1g 的 1.23 倍。如果 VS0 和 VS1g 都可获得,则 Vat 取计算结果的较大值。着陆构型由制造商或运营人定义。
5.2 类别的改变
飞机类别一旦确定,不因日常运行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经局方批准,运营人可以规定一个永久性的着陆重量限制(小于最大审定着陆重量),并用该重量计算 Vat 以确定飞机类别。
5.3 飞机类别与机场飞行区指标代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时应包含该机场可能运行的所有飞机类别。

现在需要知道738的1.23倍VS1g是多少就行了(性能说1.3倍VS0和1.23倍VS1g几乎相同)。由于这个失速速度的数值在波音的软件里可以计算,现在性能下班了就不麻烦他们了。有另一个方法知道这个数值。

AFM中有以下定义:

着陆速度 - 在正常着陆情况下,在50英尺高度时的最小速度。这个速度至少要等于着陆形态下1G失速速度的1.23倍
基准速度,VREF - 这个速度等于襟翼40着陆形态下的着陆速度

现在只需要知道,最大落地重量下襟翼40的VREF就行了。拿出QRH:

VREF

正好为141,咨询了性能,这个数值确切的应该为140.8左右,所以满足C类飞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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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简单的解释,FCTM:5.2有以下内容:

进近类型
飞机进近类型用于直接进近。使用AFM列出的最大审核着陆重量来定义指定的进近类型。根据FAA标准,用于确定进近类型的速度为着陆基准速度(VREF)。ICAO和其它管理机构可能使用不同的标准。
后续的表格中又规定:在FAA标准下737-700为C类,737-800按最大落地重量分为C类或者D类。

综上所述,我们的737-800是C类。

TAF预报中的积冰

今天遇到个TAF中的积冰预报不会读,找了好久才找到最权威的出处。报文如下:

TAF UUDD 012255Z 020006 19006MPS 3000 BR OVC005 TEMPO 0200/0207 0700 FZDZ FZFG OVC003 640000 BECMG 0207/0209 6000 NSW BKN007

其中积冰项的高度和深度怎么都是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第6部分:电码》的航路预报ROFOR中有解释。4是积冰类型,000代表积冰底部<50米,最后一个0代表厚度直到云顶。

WMO的《WMO_306_vol I.1_en》中的航路预报也有相同解释。

至于为什么UUDD把航路预报的积冰内容报在TAF里,我就不知道了。也许是想强调一下FZ的严重程度吧。

监控航班的烦恼

监控航班是签派员工作的重要部分,另一部分是航班放行。航班放行和航班监控是法律上要求签派员做的事情,剩余的其他工作都可以视为杂事。

第 121.531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从目前监控航班的情况看,至少我周围的签派员,包括我自己,都不敢说完成的很好,可能连完成60%都很难。不知道其他公司的签派如何。

目前我们用来监控飞行动态的东西叫ACARS,这玩意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发送位置包,但是总体上说不太好使,有时没有信号,有时不同机型的剩余油量单位不同,发送位置报的间隔太长,高度不准。这种监控的方式不是线性的。而且位置报中的经纬度不能给签派直观的概念。有些公司把位置报投影到地图上,也算加强一下监控的效率。总体上说,利用ACARS做航班的监控不太靠谱。只能做到监控关键点,比如:关舱门、推出、起飞、落地等。如果想在航路上用它做监控,除非你们公司的飞机都很新,而且信号好,格式统一,否则用ACARS简直是折磨签派员。签派员只知道飞机在天上,对照一下飞行计划,大概笔画一下飞机的位置。飞行员有什么意图?是在等待还是在进近?是否想去备降?前方流控如何?这些信息如果机组不主动告诉我们,我们只能凭经验猜。

除ACARS之外,我们就没有别的监控方式了。如果硬要给出第二种的话,那就是打电话问。这让我想起小时候在老房子的公用电话亭等电话的痛苦,那时候管公用电话的大妈态度都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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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到了2050年,小强在公司上班,通过二次雷达或基于卫星的通讯技术,所有的飞机动态都一目了然。

在地面的飞机精确到廊桥口,机长还没上飞机,签派先负责把CDU输好了。再通过飞机四周的摄像机,看看油车餐车推车有没有到。

在空中的飞机,签派可以看到飞机的主要仪表。还可以看到前方航路上的其他飞机位置。结合气象雷达和卫星云图,给机组绕飞的建议,飞行计划随之实时更新。飞行员和签派直接视频联系,签派可以把多媒体资料发送给机组。

飞机运动时的轨迹都记录在公司的数据库中,用统计学手段预测地面和空中等待时间,可以用来判断增加备份油或者是否需要选择其他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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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于现状,无法实现以上梦想。有技术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

如果有人问我,目前为了更好得完成签派监控航班的任务,应该更新设备还是增派人手?

我的回答是,更新设备。

 

起飞后ETOPS航路备降场的天气要求

曾经121升级成R4的时候牢牢记住了:“ETOPS航路备降场的天气标准和普通计划备降场的相同”。一直到现在被人问到两者有什么区别的时候,我回答:“一样呀”。

哎,业务不精啊~~~。两者还是有那么一点点区别的。

第 121.724 条 初始签派或飞行放行,二次签派或重新签派或飞行放行
(a)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允许飞机继续飞行并越过延程运行进入点:
(1)除本条(b)规定外,对于本规则第 121.722 条要求的每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在可能使用这些备降机场之时(从最早到最晚的可能着陆时间),其预报天气条件均等于或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b)如果某一机场无法达到本条第(a)(1)项的要求,可对签派或飞行放行单进行更改,增加一个飞机能以批准的最大改航时间飞抵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最低运行标准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

FAA原文:

(c) No person may allow a flight to continue beyond the ETOPS Entry Point unless—
(1)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d) of this section, the weather conditions at each ETOPS Alternate Airport required by §121.624 are forecast to be at or above the operating minima for that airport in the certificate holder’s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when it might be used (from the earliest to the latest possible landing time); and
(2) All ETOPS Alternate Airports within the authorized ETOPS maximum diversion time are reviewed and the flight crew advised of any changes in conditions that have occurred since dispatch.

根据121.724条,要求在飞跃进入点前(不是起飞前,起飞前用实况预报的结合)整个时间窗口内预报的天气都不能低于落地标准。普通的备降场没有这个要求。如果不能满足a项要求,可以增加一个最大改航时间内的备降机场。增加一个航路备降场的事我还没遇到过,公司手册中对于起飞后至进入点前预报中出现的TEMPO、PROB和PROB TEMPO的参考依据也没说的很清楚,怎么样增加一个航路备降场的方法说的也不清楚。反正以后上班时要格外注意航路上机场的TEMPO情况了。

 

关于颠簸

前几天值班时,听说南航有个航班遭遇颠簸,造成有人受伤。我看了航班号和它的航路,这个航班从广州来上海,走一号航路。我猜,如果如传说20分钟左右受到颠簸的话,大概在TOC之后一点(有人说到不了巡航,我只是根据计划推算的,是否到的了不重要),0600Z左右。

下面内容为事后诸葛

首先,我看预告图,中低空和高空,看看有没有预报的颠簸?

如图上广州东边虽然没有直接标明颠簸,但是画了CB。CB代表了中度或重度颠簸。

再看看WAFS预报的颠簸:

WAFS预报都是集中在上海的高空区域,和高空图上的急流吻合,广州区域很干净。

再看看雷达图,大约在LMN G471 XEBUL附近有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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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从WAFS的数据上没有看出广州有严重的颠簸,但是在预告图和雷达图都反应出那个区域有CB。所以我猜颠簸是由CB引起的。按我们原先的工作程序,如果飞行计划中有几个点的颠簸指数超过某个数值的时候,就要提醒机组颠簸。我猜这个颠簸指数应该是由WAFS或别的风温数据给出的。目前的情况看,WAFS似乎不能给出CB内的颠簸指数(没做过当天的计划,还需求证)。所以这个工作流程对CB的颠簸是没有防范作用的。

2)颠簸是一种很难预测的东西,只能预报颠簸的范围,不可能预报颠簸的地点和时间。

3)中国为什么没有机组报告制度?“PIREPS”。当天,当我听说南航的这个颠簸事件后,我不知道颠簸的具体地点在哪?严重到什么程度?因为我们的后续航班都是走一样的航路的。如果能建立其良好的飞行员报告制度和公布获取报告的网站,对后续的机组和签派放行都帮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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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再说一点中国特色的东西:南航颠簸发生后,要求每个签派员检查颠簸的提醒情况,算是亡羊补牢吧。其实签派的提醒都是一种无奈,没有流畅的机组报告,遇到颠簸区了,又不能随便改航路改高度。我们能做的只有“提醒”了。这就是中国签派的现状。不出事是应该的,出了事一棒子拍死你,同时又不给你避免出事的手段,也不想着建立“机组报告”之类的体系。雷雨、颠簸、积冰和流控还会发生,防不胜防,签派的工作,只求自保。

热烈庆祝本公司获得二类运行许可

但是对于二类运行放行的标准,和实际操作似乎还存在模糊的地方。我觉得主要问题出在二类只有RVR标准,但是预报中没有RVR。这是一个法律空白。不清楚龚咪咪老师是不是也是这样认为的?

今后如果浦东低云,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得对管制说“有二类”了。

RDH和TCH

在翻阅温州的国内航图时,我发现03号ILS的图上写的是RDH,但是03号RNAV(GNSS)的图上写的是TCH。

相同的数值却用不同的名字表示,这是为什么呢?

我先去找了AIP的简字简语,发现只有“RDH”的定义:“Reference datum height (for ILS)仪表着陆系统基准数据点高”

ICAO对于两者的定义为:
RDH =  Reference datum height (RDH). The height of the extended glide path or a nominal vertical path at the runway threshold.
TCH = Threshold crossing height

在微博上问了一些人,CAVOK_祎告诉了我一个非官方的答案:

“TCH and RDH are one in the same, but in the real world the radiated signal is influenced by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resulting in the TCH and RDH not necessarily being equal.”

我在FAA上又找到了个文件:“ASSESSMENT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DH/ARDH EVALUATION METHODOLOGY FOR THE ILS GLIDE SLOPE

我只是粗略地看了一些图片,大概明白是什么道理了。在以前,当一个下滑道建立好之后,可以用它的安装角和设备离跑道入口的距离来换算出下滑道信号在跑道入口上方的高,称之为TCH,计算方法见下图:

后来,因为受环境的影响,实际的下滑道信号和理想的下滑道信号之间有区别,所以计算的TCH和实际的TCH之间也有差别:

再后来,干脆用飞机去飞一遍,测量实际的下滑道路径,并在路径上选择两个点,画一条直线,直线的延长线在跑道入口上相交的高就叫做RDH:

文中的其他内容,我就没有信心看下去了。 但是文中28页:“COMPARISON – ICAO VERSUS FAA TCH/RDH/ARDH METHODS”可以看一下,它说到了ICAO对TCH/RDH的做法。我想中国应该也遵循这个做法:

ICAO Doc 8071 “Manual on Testing of Radio Navigation Aids: Vol I – Testing of Ground-Based Radio Navigation Aids” [12]. Below is the only RDH reference found in all ILS related ICAO documents surveyed:

Section 4.3.81 Reference Datum Height (RDH)

For commissioning and categorization flight tests, it may be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glide path RDH. This is done using a high-quality approach recording, from which the angle and structure measurements are made. Position-corrected DDM values for a selected portion of the approach (typically from Pt A to Pt B for Cat I and the last mile of the approach for Cat II and III facilities) are used in a linear regression to extend a best-fit line downward to a point above the threshold. The height of this line above the threshold is used as the RDH. If the tolerances are not met, an engineering analysis i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facility should be used for the regression analysis, or another type of analytical technique should be used.”

可见ICAO对于RDH的说法和美国人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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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1)RDH肯定比单纯计算的TCH好,应为RDH考虑了无线电信号受干扰,实际下滑道不等于计算的下滑道的情况。2)没有电子下滑道的程序,应该算不出RDH。所以说温州的RNAV(GNSS)用的是TCH表示。(我猜的,我也不清楚类精密进近是怎么规定的,目前的文件看是没有RDH。)

如果真如航图上所写的,中国老多机场都用RDH,那么说明我们民航发展是蛮先进的。因为ICAO也说到“Allow each member country to determine their need for performing RDH assessments.”。RDH非强制,看来我国是有财力和能力来计算RDH的。我猜其中也有那架KingAir校飞飞机的功劳?

但是希望中国的AIP中快点加上TCH的解释,否则以后考试时,被问道TCH是什么,我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说不知道。

至于为什么jeppesen只有TCH而没有RDH,我就难以理解了。

VIS/RVR/CMV,还是没能搞懂

首先这三个东西都是描述天气能见度的,VIS和RVR的定义不说了。关键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作用。

对于国内机场,在得不到RVR数值的时候只能用VIS作为放行依据

AC97说过当得不到RVR时,使用VIS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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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外国机场怎么办?

比如RJFF的16号ILS,标准为RVR650,没有VIS标准。如果今天RJFF的RVR坏了怎么办?

曾经有一种做法是:因为16号ILS是一类忙降,所以按照ILS的典型标准VIS 800来放行。但是现在看来这种做法很不对。

后来的做法是按照手册中的公式把VIS转换成RVR,并和航图标准比较。

手册中定义的转换方式为:

公司手册上指的是国外机场,我的确没能在国内正式的法规中看到过这个公式。所以它只能用在国外。并且只能用于一类落地,只能用于只有RVR标准而且设备坏掉的情况。不能用于二类三类不能用于起飞

假设今天RJFF的能见度为400米。16号跑道装有一类进近灯光系统和高强度跑道灯。

那么经过转换后,昼间的RVR = 1.5 * 400 = 600M < 650,夜间的RVR = 2.0 * 400 = 800M > 650M

所以白天不能放行,晚上可以放行?(前几天发现有问题,请往下看)

=======华丽的分割线=======

本来一切按手册上的操作很完美,现在却节外生枝。CY发现东航的手册上所描述的转换公式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当标准低于800米时,不能使用。我们都很奇怪,我们的手册上怎么没有这个要求呀?

回家后我想先去看看这个公式的源头吧,网上搜索到一个名叫《2008-859 COMM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PPLICABLE TO COMMERCIAL TRANSPORTATION BY AEROPLANE》的文件,欧洲用的(欧洲人就喜欢给文件起这么长的名字吗?)。原文->

文中的“Aerodrome operating minima”章节:

文中的这个表格应该是就我们手册中的来源吧(我猜的)。文中对转换的要求是:“不能用于起飞不能用于RVR800米以下的标准(等于限制了二类和三类),不能用于可以得到RVR的时候”。

如果按照原文的来的话,RJFF的RVR650米就不能用公式转换了?当RJFF的RVR设备不工作的时候,我也就不能放行了?

文中还对CMV的定义为:“Converted meteorological visibility (CMV)”. A value (equivalent to an RVR) which is derived(派生) from the reported meteo-rological visibility, as conver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subpart.“

我看了些航图,比如RJFU的32号跑道是有RVR的,14号跑道没有。所以32号ILS图上是RVR550,而14号的RNAV程序,标准是CMV1200。

RJNK机场06和24两头都有RVR,虽然24号跑道也是RNAV程序,但是标准却用RVR表示(见下图)。

RJFU的14 RNAV标准用CMV表示:

RJNK的24 RNAV标准用RVR表示:

可见,有RVR的时候还是用RVR,CMV只是取代VIS成为一种可以根据跑道灯光和白天黑夜变化的标准(把CMV标准看成可以变化的VIS标准)。在使用的时候应该比只用VIS有利一点。

目前放行时只会遇到RJNT使用CMV需要特别注意。其他飞的日本机场都是用RVR的。因为手上只有日本的航图,所以无法了解到欧洲的机场使用CMV的方法。

对于欧洲的一套法规我一点都不懂,以上文中RVR/CMV/VIS的做法,我也没有100%的把握。

欢迎大家指出我的错误

AC-121-FS-2011-43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这个咨询通告是2011年12月31日出的,原文PDF比较大,就不上传了。

咨询通告里亮点是比较多的:

1:胜任条件

胜任条件中增加了最经12个月内执勤30天的要求,因此以后就不能随便拉一个人来值班了。持有签派执照的人需要常常来值个班,保持自己值班的能力。

2:签派员的经历要求:

终于可以理直气壮的去飞模拟机了,虽然每年只有2小时;每2年一次的国际运行熟悉,这个很牛逼,以后大家肯定都会争着做国际航线的签派员了;增加了应急救援训练的要求,“应急”是超级涨经验值的训练哦,每一个签派员都应该模拟一次。

3:签派员的经历要求#2:

对跟班签派员、主任签派员和教员提出了时间上的规定

4:签派员的能力要求:

亮点:“同时处理多个任务”,每个签派员必须至少是“酷睿双核”的。真不知道写这个通告的人是怎么想的,如果同时做事做错了怎么办?

5:对主任签派员的能力要求:

亮点:“创造性解决问题”,神马是创造性?在法规外解决问题?或许婉转地说“钻法规的空子”?

6:选拔和淘汰:

选拔和淘汰是最重要的。有了上升通道,有了涨工资的机会,签派员才会主动钻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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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咨询通告写的很实际,很强大。提高了签派员的入职门槛,更提高了签派员的值班门槛。明确了签派员应该具备的素质。还明确了签派的梯队培养和选拔/淘汰机制。有利于让公司重视自己的签派员。下一步就是看公司如何执行这份咨询通告了。

我对于选拔和淘汰机制有自己的一个想法:能否设立独立于公司的签派评定机制,或者局方把评定功能委托给一个培训机构,并出具等级证书。理由是:首先公司内自己人考自己人总是不能让别人信服,也不能让公司高层领导信服。其次有了全国或区域的签派员选拔机制,也有利于签派员的人才流动(领导会认为这是对公司不利的)。从长远来看,签派员的自由流动肯定会提高签派的素质和地位。

P.S. 在这里祝福几个离职被拖着,等待劳动仲裁的同事们,我觉得你们未来的生活将是美好的。

差点犯错误,QRH上的实际落地距离要乘系数

工作以来第二次遇到有飞机在天上说襟翼不对称。可惜当时我在值班室外面呼吸新鲜空气,没能和机组对话。当我回到值班位子的时候,同事说飞机都快落地了。

机组按检查单操作,用襟翼20落地。签派应该帮机组计算落地距离的,可惜值班的同事没反应过来。虹桥的跑道很长,距离肯定够用。

有同事常常问我,目前公司这样的环境,还学习业务做什么?收入不高,工作又繁琐,还常常拖欠奖金。我想说,钱多不多,领导怎么评判你,都不重要,学到的知识肯定是自己的,不管在现在的公司,或是在别的公司都是用得到的。这些知识看似平时没什么用,但是在关键的时候就能帮你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既是对公司航班安全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就比如襟翼不对称,有些人连用QRH查落地距离都没反应出来。而我,虽然反应出来了,但是却没想到查出来的落地距离还要乘以1.15。

根据《AC-121-FS-2009-33航空承运人湿跑道和污染跑道运行管理规定》:

6.3 到达时的着陆距离评估要求
a. 具体要求
航空公司应为飞行机组提供相关的程序以便其根据到达时的实际条件而不是签派放行时的预报条件来进行着陆性能的评估。这些实际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机场气压高度、风向和风速等)、跑道条件、进场速度、飞机重量和构形以及将要使用的减速设备等。根据上述条件得到实际着陆距离后,应该再加上15%的安全余量,并且仍然不大于跑道的可用着陆距离。飞行机组使用上述相关程序进行了着陆距离的评估之后,如果不能保证至少15%的安全余量,就不得进行着陆。
上述安全余量代表了到达时的预计实际着陆距离与可用着陆距离之间必须有的最小距离余量,而且考虑了相应气象和道面条件、飞机构形和重量条件下以及预计要使用的飞机地面减速设备的影响。也就是说,将要使用的跑道的可用着陆距离必须能够保证飞机在实际条件下以着陆时的构形实现全停,并且仍然留有至少15%的安全余量。

学海无涯。

又一个会产生歧义的MEL,767的单空调21-51-1

昨天值班时遇到个767单空调的MEL。虽然自己心里清楚放行标准是什么,就怕机组来问,解释起来会很麻烦。幸好下班了。交给下个班去处理。哈哈

中文是这样写的:

要求在60分钟内有一个“合适的备降机场”。

英文版是这样写的:

要求:flight remains within 60 minutes of landing at a suitable airport.

我觉得中文版中的“合适的备降机场”很容易使人误解为按备降标准放行。误解为航路上60分钟内都有一个机场,而且放行时机场的天气标准满足备降标准。

但是从CCAR121.712的合适机场的定义来考虑:

合适机场:是指达到第121.19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要求且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机场,它可能是下列两种机场之一:
(1)合适机场是经审定适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用飞机运行的,或符合其运行所需等效安全要求的机场,但不包括只能为飞机提供救援和消防服务的机场;
(2)对民用开放的可用的军用机场。

且不说这条翻译的瑕疵。121.712条所指的“合适机场”肯定是不需要按备降标准来放行的。何况现在根本就不是ETOPS。

121.712对应的FAA是121.7 Definitions.     把“合适机场” 称为Adequate Airport,不是Suitable airport。(真不知道翻译的人脑子是不是搭错了)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to those sections of part 121 that apply to ETOPS:
Adequate Airport means an airport that an airplane operator may list with approval from the FAA because that airport meets the landing limitations of §121.197 and is either—
(1) An airport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part 139, subpart D of this chapter, excluding those that apply to aircraft rescue and firefighting service, or
(2) A military airport that is active and operational.

所以,综上所述,本次航班不是ETOPS,不考虑航路机场的天气标准,而且就算用ETOPS中“合适机场”的定义,也是不需要计算备降标准来放行的。

我觉得解决办法是把MEL中的“合适的备降机场”改为“合适机场”,对应121.712的定义。或者更直接的办法是改为“不执行ETOPS飞行”,避免和ETOPS的那些定义纠缠在一起。

关于“延伸跨水”和“救生筏”

前几天上班时遇到一架200坐的757的一个救生筏坏了,MEL内容如下:

安装数量:

o项要求:

MEL中给出了数量,但是对于延伸跨水要求“ 除非提供了容量足够的多余救生筏, 否则这些救生筏的浮力和座位量应当在损失了一条额定容量最大的救生筏后,还能容纳飞机上的全体乘员。”

当时我不知道757的救生筏上能坐几个人(我这辈子还没有亲眼见过救生筏),机务告诉我救生筏可以坐46人,但是“滑梯救生筏 Slide/Rafts”能装多少人机务也不知道。后来我在“万能的”微博上问问有没有人知道,哈哈,“@飞行团”告诉我公司运行手册里有。

救生筏的容量:

757滑梯当救生筏时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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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告诉我:一条正常容量46人的救生筏肯定不能用了。我怀疑表格中757滑梯救生伐的容量人数应该乘以2的。否则人数就太少了。

仅凭我自己的推测,目前这架757的救生筏最大人数应该是(36+29+33)×2+69 = 265 ; 正常人数为 (28+23+25)×2+46 = 198

我仍然无法解释什么叫“多余救生筏”和“损失了一条最大的救生筏”。难道我需要为265再减去一个69吗?或是198减去46?

总之我目前还是没搞清楚救生筏容量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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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google了好久,唯一找到了一个关于滑梯救生伐容量的技术规定:FAA的《TSO-C69c EMERGENCY EVACUATION SLIDES, RAMPS, RAMP/SLIDES, AND SLIDE/RAFTS》

当我想找找看中国的标准时,我发现了:2002年的咨询通告 《AC-37-01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汇总(草案)》。正如我一贯认为的那样,凡是叫“草案”的文件都很操蛋。这个咨询通告基本上就是TSO-C69c的翻译,只是文件编号改名叫 “CTSO-C69c”。不过这样做也很省事,因为你可以直接去找对应的FAA原版。

根据以上内容,我至少知道了“每人3.6平方英尺”和“每人2.4平方英尺”这两个数据,我想它们应该对应的就是公司手册里的“正常容量”和“最大容量”。但是这些数字对我放行航班没用。

至今我还是不知道,当某个救生筏失效的时候,执行延伸跨水,我需要减少多少旅客。没有文件给我准确的数字。或者我还没有找到那个文件。

起飞备降场和释压使用机场以及释压使用机场的放行标准

乌鲁木齐经历了多天的FZFG,造成RVR一直只有200M左右。第一天的时候我想给乌鲁木齐回虹桥的航班选个起飞备降场就可以用RVR400标准起飞了,心中根本没想到释压使用机场的问题。第二天才想起来放错了。由于乌鲁木齐本身就是这条航线的必选释压机场,要求够落地标准。所以必须够落地标准才能起飞。

乌鲁木齐-虹桥航线,即使我选择了起飞备降场也无法用RVR400起飞,因为根据释压图,如果释压了还得回乌鲁。

其实乌鲁周围有些机场天气蛮好,而且航路高度低于1万英尺,如果起飞后释压,可以去周边其他机场,油量肯定够,但是释压图只给了ZWWW,这么做合理但不合法。

我认为在备降段也要考虑释压情况的理由是:CCAR121对氧气的要求中说到“每次飞行”,每次飞行应该是包括备降的。所以备降也应该考虑释压。

CCAR 第121.329 条  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
(a)在运行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时,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在飞机上配备生命保障氧气和分配设备以供使用:
(1)所提供的氧气量应当至少是为遵守本条(b)和(c)款所必需的量;
(2)某一特定运行符合本规则所需要的生命保障和急救用氧气量,应根据座舱气压高度和飞行持续时间,按照为每次飞行和每一航路所制定的运行程序确定;
(3)对具有增压座舱的飞机,氧气量应根据座舱气压高度和下列假设来确定:座舱增压故障发生在供氧需求临界的飞行高度或者飞行中某点,飞机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应急程序,在不超过其使用限制的情况下,下降到不再需要补充氧气的飞行高度;………(略)

LWW否定了我的说法。他给我的书面理由有些荒诞而且无奈:http://scass.air-safety.com/showReport.asp?id=153 。专家说:“制定飞行计划时备降场的选择和客舱释压是分别进行考虑的,也就是不考虑备降和释压同时发生的情况”。所以,如果专家放行乌鲁木齐的话,只要选了起飞备降场,就可以按400M起飞。

如果在备降航段也必须考虑释压问题的话,有很多机场都没法飞了。这是经济和风险的平衡。

正当我把以上文字存在草稿里,并且希望找些法律规定来详细阐述释压使用机场的时候,又发生了一件和释压使用机场有点无聊关系的事情。UNAA机场预报tempo 400M作为航路上必选的释压使用机场,机组认为有低于落地标准的可能,不愿走。此事驱使我把释压使用机场的内容继续深化一些。

先简述一下释压分析的工作流程:FPPM中氧气时间

Oxygen Requirements
Passenger Oxygen System – Passenger Airplanes Only
This airplane is equipped with a 12 minute or optional 22 minute chemical passenger oxygen system. The altitude envelopes provided show the maximum altitude that the airplane may be flown during a cabin depressurization event and still support the physiological requirements of the passengers using the oxygen system installed. The envelopes are intended to assist in terrain clearance planning.

氧气时间剖面

QRH中的减速板伸出和VMO飞行:

结合速度和重量可以画出氧气和距离&高度的图(抱歉手头上只有空客飞机的一张图):

再结合航图就可以做出给机组和签派使用的释压分析图。以上整个过程,由性能人员完成,我只知道皮毛,可能说的不对。

对于上图的OXY4这个决断点只有UNAA可作为唯一的释压使用机场。那么放行时对于UNAA的气象标准由何要求呢?

纠结的事情来了。

方案一:按备降标准。

理由:根据CCAR121的定义:航路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预先指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根据以上定义,“紧急”+“预先指定”的标准来看,释压使用机场完全符合这两个特征,应该按备降机场的标准来放行。

方案二:按落地标准。

理由:根据CCAR121的定义:航路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预先指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同样是定义中的“预先指定”,121中只对两种航路上的情况要求指定备降场,一发飘降和延程:

1.第121.191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b)(5)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2.第121.712 条 定义 (c)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是指列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并且在签派或放行时指定的在延程运行改航时可使用的合适机场。

在氧气要求段落中没有像飘降和延程那样明文要求“指定”备降机场。所以按落地标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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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纠结和好久。在我脑子里以上两种做法各占50%。我想解决办法只有这样:

首先,在释压的时候,的确必须去此机场落地,这是经过性能人员认真分析的,所以放行时,底线是满足落地标准。不可能无天气要求。

其次,从概率统计上说,飞往释压使用机场的概率低于飞往目的地备降场,所以如果可以以此类推的话,释压使用机场的天气要求可以低于备降标准。

在法规给出明确说法前,以“ 落地标准 < 释压机场标准 < 备降标准 ”制定公司放行标准。比如明确tempo低于落地标准能不能放。这样大家都满意了吧。

[转]FAA如何看待复飞梯度与标准的问题的

从FAA角度看复飞爬升梯度问题。原文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4e6e4da0100uuzr.html

因为国内没有法规或者咨询通告给出明确解释。我在FAA的网上找到了06年的一份AC,很显然,09年CAAC的AC有部分取材于此。主要讨论了起飞时如何制作一发失效程序,在文件的结束部分,提到了着陆复飞、中断着陆时对于一发失效复飞程序制作的建议,摘录如下:

17. MISSED APPROACHES, REJECTED LANDINGS, AND BALKED LANDINGS.
a. General.
(1) Parts 121 and 135 do not specifically require an obstacle clearance analysis for one-engine-inoperative missed approaches or rejected landings. While it is not necessary to perform such an analysis for each flight, dispatch, or landing weight limitation, it is appropriate to provide information to the flightcrews on the safest way to perform such a maneuver should it be required. The intent is to identify the best option or options for a safe lateral ground track and flightpath to follow in the event that a missed approach, balked landing, rejected landing, or go-around is necessary. To accomplish this, the operator may develop the methods and criteria for the analysis of one-engine-inoperative procedures which best reflect that operator’s operational procedures.

(2) Generally, published missed approach procedures provide adequate terrain clearance. However, further analysis may be required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 Published missed approach has a climb gradient requirement;
(b) Departure procedure for the runway has a published minimum climb gradient;
(c) A special one-engine-inoperative takeoff procedure is required; or
(d) There are runways that are used for landing but not for takeoff.

原文链接:http://rgl.faa.gov/Regulatory_and_Guidance_Library/rgAdvisoryCircular.nsf/list/AC 120-91/$FILE/AC120-91.pdf

此AC明确了法规现状,FAR121与FAR135均确实没有要求,但是给出了若干种需要制作一发失效复飞程序的情况。同时,在原文中还给出了一发失效复飞程序与一发失效起飞程序的区别(不同复飞情况,使用不同程序,如终端着陆可使用一发失效起飞程序,我猜想同一机场的一发失效复飞程序要求应没有一发失效起飞程序来得苛刻)。

当然,考虑到我们服从的应是CCAR,从效益的角度来讲,由于法规没有约束,能否使用较有利标准是个不好界定的问题。但是,一旦出现黑天鹅,代价是我作为一名放行签派员无法承受的,因此我仍坚持单发无法达到要求爬升梯度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较有利的标准。

向左走向右走,复飞梯度2.5 or 4.0? 你选哪个?

记得9月9日的时候我看到西安的通告。说复飞梯度2.5的飞机落地标准是1200米,复飞梯度是4.0时,落地标准是800米。我当时疑惑,这个复飞梯度需不需要考虑单发?我问了西安的情报,他们说这个复飞梯度是双发的。所以我之后就没再关心过这个通告。

今天被人问到按4.0梯度放行的依据是什么?觉得自己回答不上来。所以又去请教了些人,目前根据手头上的资料看来,通告里的复飞梯度是酱紫的:

标准的复飞梯度是2.5。这个在《MH/T 4023-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里有。详细是酱紫的:

6.2 爬升梯度和MOC
6.2.1起始阶段
从复飞点到开始爬升点(soc),不改变飞行方向,飞行航迹为水平。
6.2.2中间阶段
复飞面的标称爬升梯度为2.5%,也可以规定3%、4%或5%的梯度。。。。。略
6.2.3最后阶段
和中间阶段梯度一样
6.5公布
6.5.1 如果不提供早转弯保护,则在进近程序中应 加以注明:“不应在MAPt之前转弯”。(似乎解决了我以前的另一个疑问)
6.5.2 仪表进近程序中应公布按2.5%标称的爬升梯度复飞的OCA/H。如果在复飞程序设计中规定了较大的爬升梯度,两个梯度以及相应的OCA/H的值都应公布,作为可选择的两个方案。

《MH/T 4023》来源于ICAO8168,经LWW指点,在ICAO8168里找到了对复飞梯度详细描述的内容:

6.1.7 Missed approach gradient
6.1.7.3 Special conditions. It is emphasized that a missed approach procedure which is based on the nominal climb gradient of 2.5 per cent cannot be used by all aeroplanes when operating at or near maximum certificated gross mass and engine-out conditions. The operation of aeroplanes under these conditions needs special consideration at aerodromes which are critical due to obstacles on the missed approach area. This may result in a special procedure being established with a possible increase in the DA/H or MDA/H.

正常2.5%的复飞梯度,可能无法适用在最大落地重量+单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运行人要格外注意复飞区域内的障碍物。这可能需要一个特殊的操作程序并提高落地标准

那么这个所谓的特殊的操作程序是什么呢?
LWW说就是这条跑道的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因为着陆复飞时,速度肯定比起飞大,重量肯定比起飞轻,高度肯定比起飞高,所以这条跑道的一发失效起飞应急程序肯定可以用作它的一发失效复飞应急程序。

如果这条跑道根本不能起飞呢?那就需要专门制定一个复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目前本公司还没有制定过这样的程序。

“复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 我以前从没见过。可是我发现在《20090402AC-121-17R1特殊机场的分类标准及运行要求》提到过它:

6、特殊机场的分类标准及机长的资格要求
6.1特殊机场是指具有下列一个或多个因素的机场:
d. 受地形、障碍物限制,机场跑道某个方向只提供着陆而不可用于起飞,需要制定复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或者制定一发失效决断高度/高、最低下降高度/高

如果有谁见过“复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请发一张给我。谢谢。如果有谁发现我写的东西有不对的地方,请让我知道,因为我对飞行程序设计实在不了解。以前上学时最听不懂的就是它。

所以,根据以上法规来看,我放行航班去西安应该按照复飞梯度4.0的标准放行(不考虑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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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在单发的时候能否满足复飞梯度4.0的要求呢?

根据FPPM中Go-Around Climb Gradient查复飞梯度,发现单发+全重落地没法达到4.0的要求。737-800w 24K的梯度大约是在3.2左右。

法规并没有解决我的问题。在正常放行的时候,我应该使用4.0复飞梯度的标准(这点我已经明确)。但在单发情况下,我是否应该使用2.5复飞梯度的标准落地呢?

如果和起飞备降场掺乎在一起,疑惑的问题越来越多:

1:根据CCAR121.637选择起飞备降场的启动条件是: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为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
如果今天起飞时,西安的能见度为800米,按4.0的梯度标准,我不需要选择起飞备降场,但是如果飞机起飞后单发,需要返回西安落地的,他会发现因为复飞梯度达不到4.0,所以落地标准提高到了1200米。

2:如果我把西安指定为一个某航班的起飞备降场,那么它的计划备降标准是多少?按800米的标准开始计算,还是按1200米的标准开始计算?

METAR的State of the runway

今天培训说到欧洲的METAR里还有State of the runway这一项,用来表示跑到的污染物状况,如同雪情通告。我想这个东西以前没听说过呀,我猜肯定是欧洲人闲着蛋疼自己搞了一套格式标准。后来发现不是欧洲人蛋疼的,原来在ICAO Annex 3里有建议的:

4.8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4.8.1.4 Recommendation.— In METAR and SPECI,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gional air navigation agreement:
a) information on sea-surface temperature and the state of the sea from aeronautical meteorological stations
established on offshore structures in support of helicopter operations; and
b) information on the state of the runway provided by the appropriate airport authority.
Note 1.— The state of the sea is specified in WMO Publication No. 306, Manual on Codes, Volume I.1, Part A —
Alphanumeric Codes, Code Table 3700.
Note 2.— The state of the runway is specified in WMO Publication No. 306, Manual on Codes, Volume I.1, Part A —
Alphanumeric Codes, Code Tables 0366, 0519, 0919 and 1079.

ICAO里的解释不清楚,所以我去找了找WMO Publication No.306:

15.13.6 State of the runway (R Dr Dr Er Cr er er Br Br)<<字母之间应该没空格的,我把他们分开点看得清。
15.13.6.1 Subject to regional air navigation agreement, information on the state of the runway provided by the appropriate airport authority shall be included. The runway deposits Er, the extent of runway contamination Cr, the depth of deposit er er and the friction coefficient/braking action Br Br shall be indicated in accordance with code tables 0919, 0519,1079 and 0366, respectively. The state of the runway group shall be replaced by the abbreviation SNOCLO when the aerodrome is closed due to extreme deposit of snow. If contaminations on a single runway or on all runways at an aerodrome have ceased to exist, this should be reported by replacing the last six digits of the group by CLRD//.
NOTE: Concerning runway designator Dr Dr, Regulation 15.7.3 applies. Additional code figures 88 and 99 are repor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uropean Air Navigation Plan, FASID, Part III-AOP, Attachment A.

WMO的东西我是没兴趣看下去,全是讲报文格式的,而且越看越糊涂,最终找到了英国民航局的一个文件CAP746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s at Aerodromes》第12章。文件吧State of the runway说得很清楚,而且有example。

我从没在国内看到过METAR里包含State of the runway的。我看了《MH/T 4016.1 气象报告规则》中的 “补充情报的报告”, 只说到“最近——RE项”,“重要气象项”,“风切变项”就结束了。

其实有没有State of the runway并不重要。在中国这个民航发展中国家,什么事情都要讲国情。我只跪求机场能把雪情通告发清楚,多给机场添置些设备,比如除雪车之类的。不要把精力和钱花在搞关系、喝酒吃饭上。

签派员在放行时是否应该坚持“最低”标准?(是否可取高标准?)

最近遇到的两件事让我产生一个疑惑:签派员在和机长沟通放行时,是否应该(或者必须)坚持“最低”标准。

例一:早晨放行某个航班,目的地机场辐射雾,实况报告RVR400米,预报转好。最低落地标准RVR550米。由于是航程在1小时以内的航班,所以我建议机长在天气达到最低标准后再起飞。接着在计划起飞时刻前,机场特选报RVR550,达到最低标准,因此我通知机长放行。但是机长要求达到RVR800才放行,理由是目的地机场的气象是出了名的不准,常常是RVR报告够标准,但是机长无法建立目视参考,只能备降。机长所说情况我也有同感,因为我曾经也被此机场气象台“吃药”。最后我让步,等待RVR够800米再起飞。

例二:从某机场起飞前,平衡报告机长通知其限制最大起飞重量,必须限制业载。我检查了起飞性能分析,发现应该有足够的性能可以装下全部业载,所以我和机长沟通并核对起飞性能表。原来机长称不愿用FLAP5+改进爬升,因为V1速度大,又是特殊机场,风向不定,起飞时可能有顺风。对此我同意机长的说法,无奈业载较多,我对机组说用空调关起飞吧,虽然效果不明显,至少可以略微多装些业载。但是机长依然不同意。我们几个签派员讨论后,决定更改飞行计划,选择一个较近的备降场,并通知机长抽油。在我们的坚持下机长同意用FLAP1起飞,就不用抽油了。我和机长核对了一下性能表,就正常放行了。

以上两个例子中的放行条件都是高于公司/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我的疑问是,签派和机长是否有权利临时提高放行的“最低”标准?

从法规上看:

第121.63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除本规则第 121.635 条规定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第121.677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单。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应当在签派单上签字。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他们才能签字。对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签派权。

FAA原话:

121.663   Responsibility for dispatch release: Domestic and flag operations.
Each certificate holder conducting domestic or flag operations shall prepare a dispatch release for each flight between specified points, based on information furnished by an authorized aircraft dispatcher. The pilot in command and an authorized aircraft dispatcher shall sign the release only if they both believe that the flight can be made with safety. The aircraft dispatcher may delegate authority to sign a release for a particular flight, but he may not delegate his authority to dispatch.

我在法规上没有找到明确给予签派或者机长临时提高“最低”标准的内容(如果有谁找到了请告诉我)。但是法规121.677条赋予机长和签派不签字的权利,双方应该彼此尊重对方的权利。公司也要尊重他们的权利,只要他们有一个合理的理由。

和机组沟通放行的时候,有些机长会说:“只要你们签派放,我就飞”之类的话。我会对他强调一下,签派和机长是共同放行。放行像一场谈判,最终的结果是保证安全。没有谁服从谁或者谁命令谁的做法。

综上所述, 我认为,签派员不必坚持“最低”标准。机长和签派员可以临时提高“最低”标准。只要双方有合理的理由,并达成一致。

最低油量 & Minimum Fuel & Emergency Fuel

上海区域的一次雷雨,让我感觉我对最低油量的概念需要好好认识一下。

以下所有内容都是法规要求,和实际操作无关。

先从CCAR 121.555说起:

第121.555 条 最低油量的宣布
(a)当出现最低燃油量状况时,机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空中交通管制员宣布“最低油量”;
(2)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剩余的可用燃油还能飞多少分钟;
(3)继续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同意的航路飞行
(4)通知飞行签派员,已宣布了最低油量;
(5)如果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或者在无雷达地区实施运行,报告现在位置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b)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是在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后,最多可以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 30分钟。

121.555中明确说明了最低油量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以及机组需要做的事。最重要的是对“最低油量”定性为“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所以我觉得在国内发生的“最低油量”是一种“Emergency”。

当最低油量发生时,签派应该拿出应急手册:

12、最低油量宣布
(a)当最低燃油条件存在时:
飞行签派员在接到消息—我公司某一航班已宣布最低油量,应当
(1)首先,报告公司领导。
(2)通过无线电频率或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与空中飞机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联系,密切掌握情况,直到班机安全着陆。
(3)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请改变航线和优先着陆。同时,向机组提供就近机场资料、飞行情报和气象资料;联系有关机场当局,告知有关情况,通知其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4)如机长决定选择场外迫降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进行工作。

所以,综上所述:在中国,当机组宣布最低油量时,机组向ATC报告剩余油量时间,继续按ATC同意的航路飞行(没说申请直飞)。签派应该向ATC申请改变航路(直飞?)和优先着陆。ATC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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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我查了一下FAA关于Minimum fuel的说明,见下文:

INFO: <Comparison of Minimum Fuel, Emergency Fuel and Reserve Fuel>

FAA的121部中没有对应的555条,只有AIM中说到Minimum fuel。以上这个INFO是我在FAA网站里找到的,明确把Minimum fuel和Emergency Fuel区分清楚。文中对Minimum fuel的定义是:

“Indicates that an aircraft’s fuel supply has reached a state where, upon reaching the destination, it can accept little or no delay. This is not an emergency situation but merely indicates an emergency situation is possible should any undue delay occur.”

“If an aircraft declares a state of “minimum fuel,” inform any facility to whom control jurisdiction is transferred of the minimum fuel problem and be alert for any occurrence which might delay the aircraft en route.”

Note: Use of the term “minimum fuel” indicates recognition by a pilot that his/her fuel supply has reached a state where, upon reaching destination, he/she cannot accept any undue delay. This is not an emergency situation but merely an advisory that indicates an emergency situation is possible should any undue delay occur. A minimum fuel advisory does not imply a need for traffic priority. Common sense and good judgment will determine the extent of assistance to be given in minimum fuel situations. If, at any time, the remaining usable fuel supply suggests the need for traffic priority to ensure a safe landing, the pilot should declare an emergency and report fuel remaining in minutes.

对Emergency Fuel的定义:

The point at which, in the judgment of the pilot-in-command, it is necessary  to proceed directly to the airport of intended landing due to low fuel. Declaration  of a fuel emergency is an explicit statement that priority handling by ATC is both required and expected.

FAA中遇到minimum fuel时,机组还将按照原航路飞行,只是不能接受更多延误,只有在需要申请优先权才能安全落地的情况下,才宣布“Emergency”,并报告剩余燃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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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综合FAA和CAAC的解释来说:

从事件严重等级上看,FAA的”Minimum Fuel” 和CAAC的“最低油量”能否画上等号呢?我觉得显然不能。CAAC的“最低油量”更像是FAA的”Emergency Fuel”。

从机上剩油的角度上看,FAA的”Minimum Fuel” 和CAAC的“最低油量”能否画上等号呢?由于INFO中有说明”Minimum Fuel”的具体数值是:

There is no regulatory definition as to when, specifically, a pilot must declare “minimum fuel” or a fuel emergency. Air carriers typically develop such guidance for their pilots and include it in their General Operations Manuals; such guidance generally falls along the following lines:
• Declare “minimum fuel” when, in your best judgment, any additional delay will cause you to burn into your reserve fuel.
• Declare a fuel emergency at the point at which, in your judgment, it is necessary for you to proceed directly to the airport at which you intend to land. Declaration of a fuel emergency is an explicit statement that priority handling by ATC is necessary and expected.

可见FAA没有规定何时“When”机组必须报告 “minimum fuel or a fuel emergency”(和中国不同)。因此美国的“minimum fuel”是一个公司政策。这个公司政策通常是:“机组判断,继续Delay将会需要用到reserve fuel时,宣布最低油量;机组判断,机上剩油必须申请直飞和优先权才能安全落地时,宣布fuel emer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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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 中对于”Minimum Fuel”有类似的定义:JAR 1.375 。。。。略。。。。(可能中东用的是J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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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  Doc 4444 – Air Traffic Management Chapter 1. Definitions:

Minimum fuel:  The term used to describe a situation in which an aircraft’s fuel supply has reached a state where little or no delay can be accepted.

note.- This is not an emergency situation but merely indicates that an emergency situation is possible, should any undue delay occur.

ICAO的Minimum fuel和FAA的定义是一样的,甚至更简单一些。ICAO中说Minimum fuel的内容很少,而且我资料不全,很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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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说问题。

问1)我按照公司政策做了一份合法的飞行计划:从RKPC飞ZSPD备降ZSHC

BOF ZSPD    3923 00.58  0339NM  0358AIR  PAYLOAD:   0.0  W/C  M027
ALTN ZSHC   2049 00.27  0127NM                      MXSH 03/AKARA
FINAL RES   1666 00.30
CONT 10 PC   335 00.06         LIMIT / PLANNED           / ACTUAL
TANKERING      0           ZFW 126.1 /  90.9             / ......
BALLAST        0           LDW 136.1 /  96.8     TO FUEL / ......
REQUIRED    7973 02.01     TOW 186.9 / 100.7     NEW TOW / ......
EXTRA       1800 00.32                           DIFF    / ......
TAKEOFF     9773 02.33
TAXI         400           ADJUST PER 5000 KGS IN TOW      000122 KGS
TOTAL      10173 02.33     FUEL ADJ FOR PERF DEGREDATION P02.1PC

由于业载是0吨,公司备份油正常值是1800KG,所以飞机很轻,所以“FINAL RES”部分的油量很小(1666KG X 2.2046 = 3678LB)。公司手册中767的最低油量是一个固定值=5000LB=2268KG。
因为RKPC-ZSPD是一条很短的航线。所以百分之10的备份油也很少。如果有一个机组完全按照我这份计划加油,并以9773KG的油量起飞了,在航路上用掉了“CONT 10 PC 335KG”,在浦东机场等待32分钟用完了1800KG的公司备份油,但是最后不得不去杭州备降。他会发现根本不可能再去杭州了(和计划矛盾),因为此时FMC中显示的预计落地剩油应该是1666KG,已经少于公司手册中的最低油量。他要么宣布最低油量(直飞去杭州),要么在浦东机场继续等待。
所以说,这份合法的计划中有不合理的地方。解决办法可以是:把“FINAL RES”的值固定为手册最低油量6000LB(这个办法有点傻逼);或者增加公司备份油,特别是针对短时间的国际航班。(这个方法可行,但是复杂)。
假如从反向计算,在浦东机场还没明确是否能落地前,最低的机上剩油应该是:备降杭州2049KG + 手册中最低油量5000LB = 4317KG,一旦低于这个油量,就不能去杭州了,除非宣布最低油量。

问2)如果一个美国航班在中国宣布了Minimum fuel,那么中国的管制应该怎么做?给他优先权吗?

问3)如果一个中国的航班在美国宣布了最低油量,那么美国的管制应该怎么做?给他优先权吗?如果签派收到机组报告的最低油量信息,按照公司应急手册执行,能要求美国的管制给予直飞或者优先权吗?人家会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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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那天,我很幸运,所有的飞机都在外面飞行,没有因为雷雨备降或等待的航班。我写这篇博文不是想分清楚事件的责任人,而是提供一个对法律规章讨论的起点。

如果有朋友觉得我说的太过脱离实际(纸上谈兵、事后诸葛之类),我非常渴望听到实际飞行情况和经验。

CCAR-121-R4学习

1.修改公司边缘天气的定义和第二备降场选择的规则:

目的地机场,预计到达时刻,满足任意一条:预计跑道落地标准+30米+400米、雷、雷雨、强降雨、雪、最大正侧阵风大于机型最大侧风标准、有TEMPO低于跑道落地标准。

备降机场,预计到达时刻,满足任意一条:计划备降标准+30米+400米、有TEMPO低于计划备降标准、其余与目的地机场相同。

当目的地机场和第一备降场均处于边缘状况时,选择第二备降场。

2.增加了类精密近进的定义(APV) : 定义在《20110419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3.明确了公司的飞行签派中心

4.修改了近进速度分类,分为PANS OPS和TERPS

5.增加了“目视运行”的气象要求。定义在《20110419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在机场执行目视起飞和进近着陆时,驾驶员应确保飞机在云外飞行,并保持对地面目视参考的持续可见。一般情况下,要求机场云底高不小于300米;如果机场标高等于或高于3000米(10000英尺)时,VIS不小于8000米,如果机场标高低于3000米(10000英尺)时,VIS不小于5000米。经局方特殊批准,可使用云底高不低于100米、VIS不小于1600米的标准。

6.高原、高高原机场顺风起降的标准。定义在《20070302AC-121-21航空承运人高原机场运行管理规定》

7.机场设施降级对标准的影响。见《20110419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8.ETOPS改的东西太多了

去掉了可用机场和合适机场的概念,代之以合适机场和延程飞行备件机场(Adequate Airport 和 ETOPS Alternate Airport 定义见《FAA AC-120-42B》)。

合适机场的定义:CCAR121-R4中说:

合适机场:是指达到第121.19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要求且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机场,它可能是下列两种机场之一:
(1)合适机场是经审定适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用飞机运行的,或符合其运行所需等效安全要求的机场,但不包括只能为飞机提供救援和消防服务的机场
(2)对民用开放的可用的军用机场。

原文《FAA AC-120-42B》为:

Adequate Airport. An airport that an airplane operator may list with approval from the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 because that airport meets the landing limitations of part 121, § 121.197 and is either, an airport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14 CFR part 139 subpart D, excluding those that apply to aircraft rescue and firefighting service, or a military airport that is active and operational. Airports without specific part 139 approval (i.e., outside FAA jurisdiction), may be considered adequate provided that they are determined to meet the equivalent standards and intent of part 139 subpart D.

以上两段红色内容应该不是一个意思吧。甚至是相反意思。我也同意培训材料中说的“审定这个机场是不是合适不用考虑消防等级的要求”。我看到AC-120-42B中说到:

303. ETOPS FLIGHT OPERATIONS REQUIREMENTS.
c. Dispatch.
(4) Airport Rescue and Fire Fighting Service (RFFS).
(a) The following minimum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RFFS categories must be available at each airport listed as an ETOPS Alternate Airport in a dispatch or flight release:
1. ETOPS Up to 180 Minutes. ETOPS alternates with ICAO Category 4. (直到180分钟,ETOPS Alternate Airport要求最低4类,全文就这一个地方说到消防等级)

因此只需要ETOPS Alternate Airport满足这个要求,对Adequate Airport没有这要求。(对180分钟以上的延程飞行,Adequate Airport就有消防4的要求了)

9.时间窗口:最早到达和最晚到达,不用加减1小时了。

10.延程飞行备件机场天气标准。运行前:从最早到最晚的可能着陆时间,相应的天气报告或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和目的地备件场计算标准相同)。起飞后:每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就应当达到本规则第121.724 条(a)款的要求(落地标准)。

11.临界燃油,不用考虑复飞了。内容太多,背不出来,见CCAR 121-R4 第121.726 条  航路运行阶段燃油供应。

白天、日间、昼间、晨昏蒙影,中文真是博大精深啊

事情是酱紫的,昨天接到一个CUA的一个电话,问我们有没有飞过延安。延安机场是一个木有灯光的机场,因此不能夜航。如果延误多了,就没法飞。对此我只知道一个日落日出表,对于夜航我自然想到是从日落到日出,但CUA的同事问,是不是日出前30分钟和日落后30分钟?被她这么一问我就晕了,以前在学校里的确听说过30分钟一说,不过没见过依据。

今天回到家,就想找找依据,结果越查越晕。

1)CCAR-91部中,没有“白天”、“日间”这些说法。只有“昼间”,一共出现5次。其中多半都是说昼间目视飞行规则。只有一条说到30分钟,并把这30分钟称为黎明和黄昏

第 91.1311条 昼间运行
(a) 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 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 5 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间前30 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 30 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2)CCAR-93部中,没有“白天”、“日间”这些说法。只有“昼间”。在最后的“近坡度指示灯光度置定表”中提到了30分钟的规定,把30分钟称为“晨昏蒙影”(太富有诗意了吧):

│5 │昼间 │(自日出至日没之间)
│4 │夜间 │晨昏蒙影间
│3 │夜间 │在昏蒙影以外的期间
注 2: 处在晨昏蒙影(夜间从日出前约30分钟至日出和从日没至日没后约30分钟的时间)…….

3)AC-121/135-49《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中,没有“昼间”,只有“白天”和“日间”。并对“日间运行”给出了推荐的定义:

日间运行: 是指从起飞到落地是在日出前 30 分钟和日落后30 分钟之间进行的任何飞行。

4)CCAR97部和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中,没有“白天”、“日间”这些说法。只有“昼间”。对于灯光要求作出了说明,没有给出昼间和夜间的定义:

第七节  夜间飞行:第六十三条  夜间起飞至少要打开跑道边灯或中线灯和跑道端灯。夜间起飞和着陆的最低标准与各机场跑道公布的运行最低标准相同。

表  10 灯光系统故障或降级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跑道边灯:仅昼间运行,不允许夜间运行

5)公司MEL的要求,比如说着陆灯是最常见的问题,MEL中却用了“白天飞行”这一说法:

33-08 着陆灯
白天飞行时允许不工作
May be inoperative for day operations

因为AC-121/135-49就是对各公司MEL的咨询通告,并且MEL最后还附了这份通告,所以我认为对于MEL中的“白天飞行”应该按咨询通告上的“日间运行”30分钟操作(虽然翻译不同)。

至于延安机场究竟几点开始不能飞,以及“黎明和黄昏”和“晨昏梦影”,就只能怪中文表达的博大精深了。

希望了解的人给我一个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