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襟翼高度(改平高度)

引用空客性能中的一张图,最低收襟翼高度(改平高度)就是平飞加速收襟翼的那个高度(第三阶段)。

每一张起飞性能表都指定了最低收襟翼高度(改平高度):

对于一次正常的起飞,机组应该按SID离场,根据操作手册中的高度速度收襟翼。(下图来自FCOM,红线处写着“在加速高度”,我猜应该就是性能表上的那个1000ft高度吧)

对于一次不正常(单发)的起飞,机组应该选择直线离场,并在起飞性能表中所规定的高度改平收襟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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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飞跑道前有很高的障碍物,就可以制定专用的“起飞单发应急程序图”,此图中也规定了一个“平飞加速高度”。我曾经以为这个“平飞加速高度”应该和起飞性能表中的“最低收襟翼高度”相同。但是昨天,性能室的XWL告诉我,两者可以不一样。我晕了。见下图的738 ZPPP 03起飞。起飞性能表中 406 + 标高1893 = 2299米 = 7543ft,和单发程序中的7560ft不同,相差16英尺。虽说只是很小的一个量,但是XWL告诉我,这种情况在有单发程序的起飞分析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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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L说,机组在遇到单发起飞时,应该严格按照单发程序来飞。所以,起飞性能表上的“406米最低收襟翼高度”不能使用。这个数值只是用来“欺骗”性能软件的。原因如下:

通常在单发程序的机场,假设程序中有3个障碍物,前2个较低,但是3号障碍物距离远,而且高。如果性能分析时把这三个障碍物都输入系统,软件可能会算出一个业载很差、收襟翼高度很高的结果,甚至算不出来。

但是如果把远处的那个3号障碍物“隐藏”掉,不输入软件。就可以算出一个业载较好、收襟翼高度较低的结果。再通过计算、用模拟机验证,证明在这个重量下按单发程序也能飞越第3个障碍物。

最终,造成了起飞性能表中的收襟翼高度和单发程序中的收襟翼高度不同。如果在最坏情况下,假设机组没看单发程序,在较低高度就收了襟翼,有可能会飞越不过障碍物。所以说,对于存在单发程序的跑道起飞,一定要按照单发程序所描述的高度收襟翼加速。

以上内容都是从XWL口中听说,如果我理解有误、或写错的地方,欢迎指正。(我听他解释的时候,脑子很晕。)

给usb控制开关写了python的控制代码

前几天在淘宝上买的一个usb控制继电器,可以用电脑控制小功率设备的开关了。其实它就是一个usb模拟的串口,我用python写了一个向串口读写的Class,方便以后继续扩展。最终目标是用网页方式控制电路开关。代码->pyXunDaCtl.py

东西做工不错,不过似乎是三无产品,设备上没有任何标称数据或生产厂家,我拆开后看了继电器上写了可以用到270V,但是我怕出问题,用来开关12V的直流电算了。

我承认我值班比较霉

4月来,我感觉只要我上晚班,多半会有雷雨。我回头找了那几天的雷达图,做了个GIF,就当娱乐一下吧。

一、4月2日那个大冷锋,就是最后刮到日本去的那个:

二、4月10日半夜,上海大雨。12点前还没有备降的,结果12点后备降10几个。

三、4月14日晚,总算太平一点了,只是小雨,没有雷雨。可以从回波的强度上看出来。

总结,签派员说到底是靠天吃饭的。对于快速移动的冷锋造成的雷雨(4月2日),只是雷的强度大,但是持续时间短。可以不用太担心,虹桥浦东两场互为备降可以应付。对于从西南面吹来的CB,雷雨强度可能会有反复(4月10日)。

有时雷雨移动的后缘比较清晰,可以用来判断备降在外的航班是当晚继续飞,还是取消次日补班。比如12号(如果没记错的话)张家界和长沙,雷雨的尾部边缘很清晰,不出2小时雷雨就过去了。下次再放GIF上来。

热烈庆祝本公司获得二类运行许可

但是对于二类运行放行的标准,和实际操作似乎还存在模糊的地方。我觉得主要问题出在二类只有RVR标准,但是预报中没有RVR。这是一个法律空白。不清楚龚咪咪老师是不是也是这样认为的?

今后如果浦东低云,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得对管制说“有二类”了。

RDH和TCH

在翻阅温州的国内航图时,我发现03号ILS的图上写的是RDH,但是03号RNAV(GNSS)的图上写的是TCH。

相同的数值却用不同的名字表示,这是为什么呢?

我先去找了AIP的简字简语,发现只有“RDH”的定义:“Reference datum height (for ILS)仪表着陆系统基准数据点高”

ICAO对于两者的定义为:
RDH =  Reference datum height (RDH). The height of the extended glide path or a nominal vertical path at the runway threshold.
TCH = Threshold crossing height

在微博上问了一些人,CAVOK_祎告诉了我一个非官方的答案:

“TCH and RDH are one in the same, but in the real world the radiated signal is influenced by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resulting in the TCH and RDH not necessarily being equal.”

我在FAA上又找到了个文件:“ASSESSMENT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DH/ARDH EVALUATION METHODOLOGY FOR THE ILS GLIDE SLOPE

我只是粗略地看了一些图片,大概明白是什么道理了。在以前,当一个下滑道建立好之后,可以用它的安装角和设备离跑道入口的距离来换算出下滑道信号在跑道入口上方的高,称之为TCH,计算方法见下图:

后来,因为受环境的影响,实际的下滑道信号和理想的下滑道信号之间有区别,所以计算的TCH和实际的TCH之间也有差别:

再后来,干脆用飞机去飞一遍,测量实际的下滑道路径,并在路径上选择两个点,画一条直线,直线的延长线在跑道入口上相交的高就叫做RDH:

文中的其他内容,我就没有信心看下去了。 但是文中28页:“COMPARISON – ICAO VERSUS FAA TCH/RDH/ARDH METHODS”可以看一下,它说到了ICAO对TCH/RDH的做法。我想中国应该也遵循这个做法:

ICAO Doc 8071 “Manual on Testing of Radio Navigation Aids: Vol I – Testing of Ground-Based Radio Navigation Aids” [12]. Below is the only RDH reference found in all ILS related ICAO documents surveyed:

Section 4.3.81 Reference Datum Height (RDH)

For commissioning and categorization flight tests, it may be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glide path RDH. This is done using a high-quality approach recording, from which the angle and structure measurements are made. Position-corrected DDM values for a selected portion of the approach (typically from Pt A to Pt B for Cat I and the last mile of the approach for Cat II and III facilities) are used in a linear regression to extend a best-fit line downward to a point above the threshold. The height of this line above the threshold is used as the RDH. If the tolerances are not met, an engineering analysis i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facility should be used for the regression analysis, or another type of analytical technique should be used.”

可见ICAO对于RDH的说法和美国人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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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1)RDH肯定比单纯计算的TCH好,应为RDH考虑了无线电信号受干扰,实际下滑道不等于计算的下滑道的情况。2)没有电子下滑道的程序,应该算不出RDH。所以说温州的RNAV(GNSS)用的是TCH表示。(我猜的,我也不清楚类精密进近是怎么规定的,目前的文件看是没有RDH。)

如果真如航图上所写的,中国老多机场都用RDH,那么说明我们民航发展是蛮先进的。因为ICAO也说到“Allow each member country to determine their need for performing RDH assessments.”。RDH非强制,看来我国是有财力和能力来计算RDH的。我猜其中也有那架KingAir校飞飞机的功劳?

但是希望中国的AIP中快点加上TCH的解释,否则以后考试时,被问道TCH是什么,我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说不知道。

至于为什么jeppesen只有TCH而没有RDH,我就难以理解了。

738备用EEC放行

前几天遇到个738的备用EEC放行。我也记不得以前是不是做过。还是在写一遍吧。 老规矩看完MEL后,看FPPM,找到备用EEC的章节:
上图只是节选。首先,文中特地说道:使用备用EEC不能再使用减额定推力和假设温度减推力起飞。其次,文中提到的标准减载做法为:

The Limit Weight table provides takeoff field, climb, obstacle, tire speed, and brake energy limit weights. To determine limit weights for operations with the EEC in the alternate mode, enter the table with the limit weights for normal mode EEC operation and read the associated limit weight for each performance condition. The most limiting of the takeoff weights must be used.


我原本的做法是先从现有的起飞性能表上找到今天的最大起飞重量,然后在上面这张表个中去找到这个重量,对应的5个限重中取最小的限重作为结果。 后来LWW告诉我,其实可以这样做: 从起飞性能表中分别找到当天的,场长限重,障碍物限制、爬升限重等等。分别对应表格中的“NORMAL MODE PERFORMANCE LIMIT WEIGHT”,读出相应项目的限重,再取最小值。这样减载可以少减一点。
本来我调整后准备去跟机组说了,结果机组上飞机后说,EEC修好了。

VIS/RVR/CMV,还是没能搞懂

首先这三个东西都是描述天气能见度的,VIS和RVR的定义不说了。关键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作用。

对于国内机场,在得不到RVR数值的时候只能用VIS作为放行依据

AC97说过当得不到RVR时,使用VIS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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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外国机场怎么办?

比如RJFF的16号ILS,标准为RVR650,没有VIS标准。如果今天RJFF的RVR坏了怎么办?

曾经有一种做法是:因为16号ILS是一类忙降,所以按照ILS的典型标准VIS 800来放行。但是现在看来这种做法很不对。

后来的做法是按照手册中的公式把VIS转换成RVR,并和航图标准比较。

手册中定义的转换方式为:

公司手册上指的是国外机场,我的确没能在国内正式的法规中看到过这个公式。所以它只能用在国外。并且只能用于一类落地,只能用于只有RVR标准而且设备坏掉的情况。不能用于二类三类不能用于起飞

假设今天RJFF的能见度为400米。16号跑道装有一类进近灯光系统和高强度跑道灯。

那么经过转换后,昼间的RVR = 1.5 * 400 = 600M < 650,夜间的RVR = 2.0 * 400 = 800M > 650M

所以白天不能放行,晚上可以放行?(前几天发现有问题,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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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一切按手册上的操作很完美,现在却节外生枝。CY发现东航的手册上所描述的转换公式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当标准低于800米时,不能使用。我们都很奇怪,我们的手册上怎么没有这个要求呀?

回家后我想先去看看这个公式的源头吧,网上搜索到一个名叫《2008-859 COMM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PPLICABLE TO COMMERCIAL TRANSPORTATION BY AEROPLANE》的文件,欧洲用的(欧洲人就喜欢给文件起这么长的名字吗?)。原文->

文中的“Aerodrome operating minima”章节:

文中的这个表格应该是就我们手册中的来源吧(我猜的)。文中对转换的要求是:“不能用于起飞不能用于RVR800米以下的标准(等于限制了二类和三类),不能用于可以得到RVR的时候”。

如果按照原文的来的话,RJFF的RVR650米就不能用公式转换了?当RJFF的RVR设备不工作的时候,我也就不能放行了?

文中还对CMV的定义为:“Converted meteorological visibility (CMV)”. A value (equivalent to an RVR) which is derived(派生) from the reported meteo-rological visibility, as conver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subpart.“

我看了些航图,比如RJFU的32号跑道是有RVR的,14号跑道没有。所以32号ILS图上是RVR550,而14号的RNAV程序,标准是CMV1200。

RJNK机场06和24两头都有RVR,虽然24号跑道也是RNAV程序,但是标准却用RVR表示(见下图)。

RJFU的14 RNAV标准用CMV表示:

RJNK的24 RNAV标准用RVR表示:

可见,有RVR的时候还是用RVR,CMV只是取代VIS成为一种可以根据跑道灯光和白天黑夜变化的标准(把CMV标准看成可以变化的VIS标准)。在使用的时候应该比只用VIS有利一点。

目前放行时只会遇到RJNT使用CMV需要特别注意。其他飞的日本机场都是用RVR的。因为手上只有日本的航图,所以无法了解到欧洲的机场使用CMV的方法。

对于欧洲的一套法规我一点都不懂,以上文中RVR/CMV/VIS的做法,我也没有100%的把握。

欢迎大家指出我的错误

AC-121-FS-2011-43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这个咨询通告是2011年12月31日出的,原文PDF比较大,就不上传了。

咨询通告里亮点是比较多的:

1:胜任条件

胜任条件中增加了最经12个月内执勤30天的要求,因此以后就不能随便拉一个人来值班了。持有签派执照的人需要常常来值个班,保持自己值班的能力。

2:签派员的经历要求:

终于可以理直气壮的去飞模拟机了,虽然每年只有2小时;每2年一次的国际运行熟悉,这个很牛逼,以后大家肯定都会争着做国际航线的签派员了;增加了应急救援训练的要求,“应急”是超级涨经验值的训练哦,每一个签派员都应该模拟一次。

3:签派员的经历要求#2:

对跟班签派员、主任签派员和教员提出了时间上的规定

4:签派员的能力要求:

亮点:“同时处理多个任务”,每个签派员必须至少是“酷睿双核”的。真不知道写这个通告的人是怎么想的,如果同时做事做错了怎么办?

5:对主任签派员的能力要求:

亮点:“创造性解决问题”,神马是创造性?在法规外解决问题?或许婉转地说“钻法规的空子”?

6:选拔和淘汰:

选拔和淘汰是最重要的。有了上升通道,有了涨工资的机会,签派员才会主动钻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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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咨询通告写的很实际,很强大。提高了签派员的入职门槛,更提高了签派员的值班门槛。明确了签派员应该具备的素质。还明确了签派的梯队培养和选拔/淘汰机制。有利于让公司重视自己的签派员。下一步就是看公司如何执行这份咨询通告了。

我对于选拔和淘汰机制有自己的一个想法:能否设立独立于公司的签派评定机制,或者局方把评定功能委托给一个培训机构,并出具等级证书。理由是:首先公司内自己人考自己人总是不能让别人信服,也不能让公司高层领导信服。其次有了全国或区域的签派员选拔机制,也有利于签派员的人才流动(领导会认为这是对公司不利的)。从长远来看,签派员的自由流动肯定会提高签派的素质和地位。

P.S. 在这里祝福几个离职被拖着,等待劳动仲裁的同事们,我觉得你们未来的生活将是美好的。

差点犯错误,QRH上的实际落地距离要乘系数

工作以来第二次遇到有飞机在天上说襟翼不对称。可惜当时我在值班室外面呼吸新鲜空气,没能和机组对话。当我回到值班位子的时候,同事说飞机都快落地了。

机组按检查单操作,用襟翼20落地。签派应该帮机组计算落地距离的,可惜值班的同事没反应过来。虹桥的跑道很长,距离肯定够用。

有同事常常问我,目前公司这样的环境,还学习业务做什么?收入不高,工作又繁琐,还常常拖欠奖金。我想说,钱多不多,领导怎么评判你,都不重要,学到的知识肯定是自己的,不管在现在的公司,或是在别的公司都是用得到的。这些知识看似平时没什么用,但是在关键的时候就能帮你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既是对公司航班安全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就比如襟翼不对称,有些人连用QRH查落地距离都没反应出来。而我,虽然反应出来了,但是却没想到查出来的落地距离还要乘以1.15。

根据《AC-121-FS-2009-33航空承运人湿跑道和污染跑道运行管理规定》:

6.3 到达时的着陆距离评估要求
a. 具体要求
航空公司应为飞行机组提供相关的程序以便其根据到达时的实际条件而不是签派放行时的预报条件来进行着陆性能的评估。这些实际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机场气压高度、风向和风速等)、跑道条件、进场速度、飞机重量和构形以及将要使用的减速设备等。根据上述条件得到实际着陆距离后,应该再加上15%的安全余量,并且仍然不大于跑道的可用着陆距离。飞行机组使用上述相关程序进行了着陆距离的评估之后,如果不能保证至少15%的安全余量,就不得进行着陆。
上述安全余量代表了到达时的预计实际着陆距离与可用着陆距离之间必须有的最小距离余量,而且考虑了相应气象和道面条件、飞机构形和重量条件下以及预计要使用的飞机地面减速设备的影响。也就是说,将要使用的跑道的可用着陆距离必须能够保证飞机在实际条件下以着陆时的构形实现全停,并且仍然留有至少15%的安全余量。

学海无涯。

关于近进灯光的疑惑No.2

我曾经对有些手册上所说的“完全近进灯光系统”、“中等近进灯光系统”的说法很疑惑。后来看了《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中的说法终于明确了这些灯光系统的定义:

以及定义对应的最小能见度标准:

因为这是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所以一般情况来说所有的航图都满足要求。比如凡是ILS RVR550标准的跑道都有“完整近进灯光系统”,用的都是一类精密近进灯光系统。

但是我发现一个机场例外,可能比较特殊,就当随便看看吧:

ZUWX的11号跑道装的是420米的高强度简易近进灯光系统(按jeppesen的写法是420米的HIALS,和上一篇文章中的西昌一样),按AC97的标准,在GP不工作的情况下D类飞机的最小标准应该为1600米。但是国内航图的落地标准是1500米?:

ZUWX RWY11 LLZ/DME:

图中的MDH为110米。公司飞行签派手册中规定:多发飞机非精密近进最低下降高的在100米以上时与能见度的关系:


表中所列能见度数值是以具有全套目视设施为基础。如果只有中等目视设施,从表中取得的能见度数值应增加 400 米;如果只有基本目视设施,则表中能见度数值应增加 800米。

11号跑道只能符合中等目视设施:高强度简易近进灯光系统+跑道边灯+入口灯+末端灯+跑道标识。因此还需要在1600米的基础上加上400米=2000米。

所以我觉得国内航图上的那个1500米的标准是不是太低了?曾经放行CRJ去ZUWX,虽然气象台报告能见度高于标准,结果飞行员报告看不见跑道,还是去备降了,难道是这个原因?

还是我考虑的太多了?

关于近进灯光的疑惑,真是一团糟

我一直对近进灯光系统的分类和构形没什么了解。几天前被跟班的人问到灯光降级的问题,我也没法说出个道理来,所以这两天想把问题解决掉。我首先从中国的航图出发,随便翻翻几个机场的灯光系统。结合中国航图中的图例:

可见中国航图中只有:SALS简易近进灯光系统和PALS精密近进灯光系统,形状有些不同,但是命名只有这两种。

我的第一个疑惑是在以下3个机场(三亚、西昌、牡丹江)的灯光都被称SALS:

从航图上看不出什么区别,我找了相对应的jeppesen航图:

问:为什么相同的SALS被jeppesen翻译成了MIALS中强度近进灯光系统、HIALS高强度近进灯光系统、ALS近进灯光系统?

答案是在这3个机场的AIP机场细则中对灯光的详细说明为:中强度、高强度和低强度。所以国内航图的机场图不能反映出灯光系统的强度,而且我记得我们公司飞机上配的航图不包含机场细则部分。

我用pdf的搜索工具以“低强度”搜索了所有的机场细则,只发现牡丹江机场的近进灯是“低强度”的,所以我猜牡丹江是中国唯一的低强度近进灯光。哈哈,如果有谁发现了第二个,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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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疑惑是首都机场3条跑道的精密近进灯光系统,在国内航图上他们都是“倒三角形”的:

但是到了jeppesen上却变成了一个“倒三角形”和两个“长条形”:

36L保持“倒三角”

19和18L变成了“长条形”

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难道是内外有别吗?对于近进灯应该没这个必要吧。有哪个飞行员麻烦落地的时候帮我看看,它们到底是什么形状的?

又一个会产生歧义的MEL,767的单空调21-51-1

昨天值班时遇到个767单空调的MEL。虽然自己心里清楚放行标准是什么,就怕机组来问,解释起来会很麻烦。幸好下班了。交给下个班去处理。哈哈

中文是这样写的:

要求在60分钟内有一个“合适的备降机场”。

英文版是这样写的:

要求:flight remains within 60 minutes of landing at a suitable airport.

我觉得中文版中的“合适的备降机场”很容易使人误解为按备降标准放行。误解为航路上60分钟内都有一个机场,而且放行时机场的天气标准满足备降标准。

但是从CCAR121.712的合适机场的定义来考虑:

合适机场:是指达到第121.19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要求且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机场,它可能是下列两种机场之一:
(1)合适机场是经审定适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用飞机运行的,或符合其运行所需等效安全要求的机场,但不包括只能为飞机提供救援和消防服务的机场;
(2)对民用开放的可用的军用机场。

且不说这条翻译的瑕疵。121.712条所指的“合适机场”肯定是不需要按备降标准来放行的。何况现在根本就不是ETOPS。

121.712对应的FAA是121.7 Definitions.     把“合适机场” 称为Adequate Airport,不是Suitable airport。(真不知道翻译的人脑子是不是搭错了)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to those sections of part 121 that apply to ETOPS:
Adequate Airport means an airport that an airplane operator may list with approval from the FAA because that airport meets the landing limitations of §121.197 and is either—
(1) An airport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part 139, subpart D of this chapter, excluding those that apply to aircraft rescue and firefighting service, or
(2) A military airport that is active and operational.

所以,综上所述,本次航班不是ETOPS,不考虑航路机场的天气标准,而且就算用ETOPS中“合适机场”的定义,也是不需要计算备降标准来放行的。

我觉得解决办法是把MEL中的“合适的备降机场”改为“合适机场”,对应121.712的定义。或者更直接的办法是改为“不执行ETOPS飞行”,避免和ETOPS的那些定义纠缠在一起。

关于“延伸跨水”和“救生筏”

前几天上班时遇到一架200坐的757的一个救生筏坏了,MEL内容如下:

安装数量:

o项要求:

MEL中给出了数量,但是对于延伸跨水要求“ 除非提供了容量足够的多余救生筏, 否则这些救生筏的浮力和座位量应当在损失了一条额定容量最大的救生筏后,还能容纳飞机上的全体乘员。”

当时我不知道757的救生筏上能坐几个人(我这辈子还没有亲眼见过救生筏),机务告诉我救生筏可以坐46人,但是“滑梯救生筏 Slide/Rafts”能装多少人机务也不知道。后来我在“万能的”微博上问问有没有人知道,哈哈,“@飞行团”告诉我公司运行手册里有。

救生筏的容量:

757滑梯当救生筏时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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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告诉我:一条正常容量46人的救生筏肯定不能用了。我怀疑表格中757滑梯救生伐的容量人数应该乘以2的。否则人数就太少了。

仅凭我自己的推测,目前这架757的救生筏最大人数应该是(36+29+33)×2+69 = 265 ; 正常人数为 (28+23+25)×2+46 = 198

我仍然无法解释什么叫“多余救生筏”和“损失了一条最大的救生筏”。难道我需要为265再减去一个69吗?或是198减去46?

总之我目前还是没搞清楚救生筏容量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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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google了好久,唯一找到了一个关于滑梯救生伐容量的技术规定:FAA的《TSO-C69c EMERGENCY EVACUATION SLIDES, RAMPS, RAMP/SLIDES, AND SLIDE/RAFTS》

当我想找找看中国的标准时,我发现了:2002年的咨询通告 《AC-37-01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汇总(草案)》。正如我一贯认为的那样,凡是叫“草案”的文件都很操蛋。这个咨询通告基本上就是TSO-C69c的翻译,只是文件编号改名叫 “CTSO-C69c”。不过这样做也很省事,因为你可以直接去找对应的FAA原版。

根据以上内容,我至少知道了“每人3.6平方英尺”和“每人2.4平方英尺”这两个数据,我想它们应该对应的就是公司手册里的“正常容量”和“最大容量”。但是这些数字对我放行航班没用。

至今我还是不知道,当某个救生筏失效的时候,执行延伸跨水,我需要减少多少旅客。没有文件给我准确的数字。或者我还没有找到那个文件。

起飞备降场和释压使用机场以及释压使用机场的放行标准

乌鲁木齐经历了多天的FZFG,造成RVR一直只有200M左右。第一天的时候我想给乌鲁木齐回虹桥的航班选个起飞备降场就可以用RVR400标准起飞了,心中根本没想到释压使用机场的问题。第二天才想起来放错了。由于乌鲁木齐本身就是这条航线的必选释压机场,要求够落地标准。所以必须够落地标准才能起飞。

乌鲁木齐-虹桥航线,即使我选择了起飞备降场也无法用RVR400起飞,因为根据释压图,如果释压了还得回乌鲁。

其实乌鲁周围有些机场天气蛮好,而且航路高度低于1万英尺,如果起飞后释压,可以去周边其他机场,油量肯定够,但是释压图只给了ZWWW,这么做合理但不合法。

我认为在备降段也要考虑释压情况的理由是:CCAR121对氧气的要求中说到“每次飞行”,每次飞行应该是包括备降的。所以备降也应该考虑释压。

CCAR 第121.329 条  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
(a)在运行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时,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在飞机上配备生命保障氧气和分配设备以供使用:
(1)所提供的氧气量应当至少是为遵守本条(b)和(c)款所必需的量;
(2)某一特定运行符合本规则所需要的生命保障和急救用氧气量,应根据座舱气压高度和飞行持续时间,按照为每次飞行和每一航路所制定的运行程序确定;
(3)对具有增压座舱的飞机,氧气量应根据座舱气压高度和下列假设来确定:座舱增压故障发生在供氧需求临界的飞行高度或者飞行中某点,飞机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应急程序,在不超过其使用限制的情况下,下降到不再需要补充氧气的飞行高度;………(略)

LWW否定了我的说法。他给我的书面理由有些荒诞而且无奈:http://scass.air-safety.com/showReport.asp?id=153 。专家说:“制定飞行计划时备降场的选择和客舱释压是分别进行考虑的,也就是不考虑备降和释压同时发生的情况”。所以,如果专家放行乌鲁木齐的话,只要选了起飞备降场,就可以按400M起飞。

如果在备降航段也必须考虑释压问题的话,有很多机场都没法飞了。这是经济和风险的平衡。

正当我把以上文字存在草稿里,并且希望找些法律规定来详细阐述释压使用机场的时候,又发生了一件和释压使用机场有点无聊关系的事情。UNAA机场预报tempo 400M作为航路上必选的释压使用机场,机组认为有低于落地标准的可能,不愿走。此事驱使我把释压使用机场的内容继续深化一些。

先简述一下释压分析的工作流程:FPPM中氧气时间

Oxygen Requirements
Passenger Oxygen System – Passenger Airplanes Only
This airplane is equipped with a 12 minute or optional 22 minute chemical passenger oxygen system. The altitude envelopes provided show the maximum altitude that the airplane may be flown during a cabin depressurization event and still support the physiological requirements of the passengers using the oxygen system installed. The envelopes are intended to assist in terrain clearance planning.

氧气时间剖面

QRH中的减速板伸出和VMO飞行:

结合速度和重量可以画出氧气和距离&高度的图(抱歉手头上只有空客飞机的一张图):

再结合航图就可以做出给机组和签派使用的释压分析图。以上整个过程,由性能人员完成,我只知道皮毛,可能说的不对。

对于上图的OXY4这个决断点只有UNAA可作为唯一的释压使用机场。那么放行时对于UNAA的气象标准由何要求呢?

纠结的事情来了。

方案一:按备降标准。

理由:根据CCAR121的定义:航路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预先指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根据以上定义,“紧急”+“预先指定”的标准来看,释压使用机场完全符合这两个特征,应该按备降机场的标准来放行。

方案二:按落地标准。

理由:根据CCAR121的定义:航路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预先指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同样是定义中的“预先指定”,121中只对两种航路上的情况要求指定备降场,一发飘降和延程:

1.第121.191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b)(5)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2.第121.712 条 定义 (c)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是指列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并且在签派或放行时指定的在延程运行改航时可使用的合适机场。

在氧气要求段落中没有像飘降和延程那样明文要求“指定”备降机场。所以按落地标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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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纠结和好久。在我脑子里以上两种做法各占50%。我想解决办法只有这样:

首先,在释压的时候,的确必须去此机场落地,这是经过性能人员认真分析的,所以放行时,底线是满足落地标准。不可能无天气要求。

其次,从概率统计上说,飞往释压使用机场的概率低于飞往目的地备降场,所以如果可以以此类推的话,释压使用机场的天气要求可以低于备降标准。

在法规给出明确说法前,以“ 落地标准 < 释压机场标准 < 备降标准 ”制定公司放行标准。比如明确tempo低于落地标准能不能放。这样大家都满意了吧。